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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刊] 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刘愫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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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5: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愫贞


   摘要:白居易的《百道判》是唐代骈判的代表之作,其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无论是引经据典、四六对称,还是一定的语用格式,都是依据法意和伦理纲常的需要。同时,《百道判》所体现的礼法精神,也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唐代;《百道判》;骈判;语言;礼法文化
  
  唐代判词处于我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时期,由于制作判词总是同科举考试有关,因此,“制判者力求文词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因而又形成了骈体判词。骈判在中国古代判词的语言风格方面,影响至深。唐代骈判的重要成就之一,即是形成了语言庄重、凝练,表达准确、铿锵有力等中国古代判词的重要风格”。保存下来的唐代判词,篇目不少,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等专集,在《全唐文》、《文苑英华》中也收集有大量判词;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残卷》也是重要的唐代判词。在唐代判词中,白居易的《百道判》(又称《甲乙判》)不仅数量可观,计有一百零一道;而且,在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具体准确上,也是独树一帜;同时,判词语言运用技巧与风格,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这样说:白居易的骈判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是讨论判词语言绕不过去一座大山。
   骈判即骈体判词,它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骈体文是我国汉代以后出现的特殊文体。骈体文初兴于魏晋时期,盛行于六朝时代,当时并没有一个正式和固定的名称,魏晋六朝时,称作“今文”或“今体”;唐代一般称其为“时文”,与“古文”相对;晚唐以后,又被称作“四六”或“四六文”;直到清代才称作“骈体文”。梁代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有《丽辞》一篇,专门论述文章中的骈偶问题。但因他主要是从修辞的角度论述的,所以,“俪辞”并非文体的名称。清朝李兆洛在他的《骈体文钞序》中说:“自秦迄隋,其体递变,而文无异名;自唐以来,如有‘古文’之目,而目六朝之文为‘骈俪’,而其为学者,亦自以为与‘古文’殊途。‘两匹马并驾叫作骈,夫妻成双叫作俪’,‘骈俪’的名称,正是概括了这种文体的主要特点——语句结构的平行、对偶而来的”。骈体文出现并非偶然,主要是由于汉语固有的单音节词语较多,易于配对成双而产生的对偶修辞手法;加之,汉民族历来注重两两相对、平行对称的“耦”思维方式和追求语言优美、含蓄的审美情趣等,都是骈体文产生的良好土壤。
   骈文发展到了唐朝,虽然受到摈斥,尤其是韩愈、柳宗元倡导的“古文运动”,更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倒了骈体文的声势和地位。但是,骈体文作为一种文体,它没有也不可能销声匿迹,唐宋以后,以至明清之世,骈体文一直有人在写作,特别是在应酬文体、公牍文体等领域,依然流行不辍。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史料看,骈体判词出现在唐代,决非偶然。自汉代以来,社会上评价文人的才能高下,其主要标准便是其写作辞赋的水平,清代学者刘天惠在《文笔考》中说:“汉尚辞赋,所称能文,必工于赋颂者也”。这种风气,到了唐朝没有丝毫的减弱。而唐代的科举取士制度,又对这种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唐代开始,科举取士,除进士、明经外,又增设了明法、明字、明算、俊士、秀才诸科,其中明法科是专门考查对国家现行法律掌握运用情况的考试科目。《新唐书·选举志》规定:“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唐代无论是礼部选官,还是吏部考课和制举考试,都要考核判词的制作。吏部考试,有宏辞、拔萃两科,宏辞试文,拔萃试判。杜佑《通典·选举》云:“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只要判词文笔优美,就可以不拘格限而授官。这种促使文人们在判词的语言运用上下大功夫的做法,就必然水涨船高,造成了拔萃取人的标准很严苛,录取人数又极少的现象。王勋成先生对唐朝各式考试中,制判所占的分量作比较后说:“唯有书判拔萃科是三条,其难度、水平当然超过以上各类试判了”。唐代举子,如不应宏辞、拔萃之试,还可以通过吏部的“身、言、书、判”考选,取得六品以下官位。可以说,在唐代入仕之途上,制判,是无论如何也逾越不过去的一道坎。所以,对唐朝的知识分子而言,不通于判词制作,就不容易过关登第;不精于判词的制作,更难以在仕途上有大作为,正如洪迈所说:“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这就在客观、整体上,推动了骈体判词的制作,将判词的制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白居易作为中唐诗坛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其文学成就主要表现在诗歌方面。他发起并倡导的新乐府运动,为中唐诗歌打开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风格,即“诗到元和体变新”(白居易《余思未尽加为六韵重答微之》)。其诗富有情味,声调优美,语言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白居易还为后世留有不少的类别齐全的、各有特色的应用文,正如他的好友元稹所评价:“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长。乐天之长,可以为多矣。夫以讽喻之诗长于激,闲适之诗长于遣,感伤之诗长于切,五字律诗、百言而上长于赡,五字七字、百言而下长于情,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诏长于实,启奏、表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卷、六十七卷。判词中当事人的姓名都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替,故名为《甲乙判》。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又称为《百道判》。《百道判》实际上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其中所多一判,系白居易将他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的答卷收入的缘故,该判便是《百道判》中第八十九道《得太学博士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非训导之本不许》。
   古代判词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有不同的类别。若从功能运用角度划分,判词又可分为科判和案判;若从制判主体角度划分,判词可分为拟判和实判 ;若从语体角度划分,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科判”是指应试举人为了应对科考的练笔之作,“案判”是指司法行政官决狱断案的判词;“拟判”是指以假定的拟判事实为依据制作的判词,它不具备真正的司法功能,“实判”是指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骈判即骈体文的判词,“散判”则是以散文语体为主的判词。白氏判词属于骈判、拟判和科判。笔者主要从骈判角度来探析它在判词语言中的历史地位及其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的现代意义。
   白居易在贞元十八年参加了书判拔萃科考试,十九年成功登第。充分显示了他在制判方面的才能。元稹曾这样说:“贞元末,进士尚驰竞,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摈落。礼部侍郎高郢始用经艺为进退,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竟然在当时就成为“范文”,白居易判词所具有的艺术魅力,可见一斑。
  
   一、引经据典博雅畅晓切合法意
  
   用典是骈体文语言表达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文心雕龙·事类》说:“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虽然,历来的骈体文都以数典为工,以博雅见长,用典的目的并不在于援古证今,而在于追求文章语言风格的典雅委婉。但是,作为历代被人称赞的白氏骈判,白居易在判词中用典引事,却是为了多方说明事理,证明自己判断的合情合理与合法,并不单纯是为了文风的雅致。因此,他的判词用事使典,自然而不雕凿,恰切而不堆砌,晓明而不晦涩。正如明代人蒋一葵在《尧山堂偶隽》卷三所说:“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庐所谓其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使他的判词语言呈现出既雍容博雅,又通晓明畅、切合法意的风格特点。例如,卷六十六第一道判词,通过典故的引用,劝诫甲及其子应该答应为其前妻、生母庇荫其罪。多方引文用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千方百计地告诫他们要做出明智地选择。 制判事实:“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这道约有107字的判词引文用典故,至少有以下几个: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其一,《诗经·大雅·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其二,《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谐的意思。判词在用此典故时,巧妙地用了一个“虽”字和“阻”字,意在说明甲与妻子现在虽然没有夫妻关系,但是甲子与其母的母子关系却天经地义地存续着。
   “鸟岂忘于返哺”一句,《初学记》中有“鸟者犹有反哺,况人而无孝心者乎?”之说;唐人骆宾王的《灵泉颂》有“俯就微班之列,将由返哺之情”之句,判词融二者之语义,是为了告诫当事人:甲子要有作为人的孝心,必须善待其母。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王吉汉朝人官至谏议大夫,《汉书·王吉传》云:“东家有树,王杨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去妇(妻)”即弃妇。这里以王吉“去妇复还”,隐含甲妻还有可能返还其家之意。
   “孔氏出母,疏纲将加”,“出母”意为被父休弃的生母。出自《礼记·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作为继承者,嫡长子对已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但是“疏纲将加”,即法律对其母将会宽宥,希望甲子明白这个道理,荫蔽母亲。
   “鞠育之可思”,出自《诗经·小雅·蓼莪》。主要抒写孩子对父母的怀念,以及自己不能终养父母的痛心之情。其中有:“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诗句。作者在这里劝诫甲子: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
   “薄送我畿”一句,出自《诗经·邶风·谷风》,这是一首弃妇哀怨自己不幸、控诉丈夫无情的诗歌。其中有“不远伊迩,薄送我畿”句,意思是说路很近,可你只送到门内,太无情义了。喻指甲不同意其前妻提出“子荫”其罪要求的行为,是“无恩之甚”。
   “曷陟屺之无情”,出自《诗经·魏风·陟岵》。这是一首抒写役人登高临远思念亲人的诗。第二章有“陟彼屺兮,瞻望母兮”之句,作者借诗人怀念母亲的深情实感,告诉甲子,即使你的父亲为此而生气,作为人子,你不能忘却母亲的养育之恩,而对母亲的要求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芣苢之歌”,“芣苢”是车前子的别名。《诗经·周南·芣苢》是歌咏采摘车前子的一首诗,每章都以“采采芣苢”开始,判词用来说明不要寡恩薄待有罪之母。
   “葛藟之义”出自《诗经·周南·樛木》。该诗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传·文公七年》记载:“公族,王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判词借这个意思,劝诫甲父子要明白:荫庇其母就是庇荫其根,情之所至,理所当然。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疏议》云:“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一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从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荫”庇其罪的权利。因为“庇荫其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判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问题,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诉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又如:卷六十六最后一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词共有114个字,却有十处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论语·为政》有两处,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句;
   《诗经》有四处:其一,“盍嘉陟岵之仁”,出自《魏风·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其二,“翻肆送畿之怒”合用《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和“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两句意思;其三,“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句;其四,“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句;
   《左传》有两处,其一,“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一句,出自《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其二,“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庄公二十二年》:“凤凰于飞,和鸣锵锵”。
   《汉书》一处“旋闻受哺于子”,一句,化用了《贾谊传》中“抱哺其子”句;《后汉书》一处:“义虽乖于齐体”,出自《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再如,卷六十七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丁丧亲,卖宅以奉葬,或责其无庙,云:贫,无以为礼”的判词,有110字,有六处引文用典。其中“顾家徒之屡空”,出自《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家徒四壁立”句以及《论语·先进》中的“回也其庶乎,屡空”句;“将鬻五亩”引自《孟子·梁惠王上》中的“五亩之田,树之以桑”句;“念颜氏之贫,岂宜厚葬”出自《论语·雍也》:“颜渊死,门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句;“览子游之问,固合称家”,引自《论语·子张》中的“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句;“礼所贵于从宜,孝不在于益侈”,化用《论语·八佾》中的“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句而来。
   以上两道判词所述,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者的用意、判词的内容、典故的选择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我们说,白居易的判词虽系虚拟之作,却处处紧扣法令律条,句句合乎礼法旨意。
   作者引文用典虽然不少,但由于他用典精巧贴切,合于事理法意,则更显得文意曲折、细致,风格典雅畅明。正如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二、句式相对骈中有散注重实用
  
   骈体文一般是用四字句和六字句,两两相对,直到文末。《文心雕龙·章句》云:“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缓;或变之以三五,盖应机之权节也”。柳宗元在《乞巧文》中也有“骈四俪六,锦心绣口”之说。刘柳之言都是对骈体文这一特点的说明。白居易《百道判》的句式,基本遵循着骈体文的格式要求:平行对偶,四六成句。我们说他“基本”上,就是因为《百道判》虽有意多用四六句式,但依然有不少判词因受限于内容的制约,间杂着散体式句子,可以说它骈中带有散句,使判词语言风格雍容典雅又不失疏宕之气。由此也可以看出,《百道判》很注重判词的法律实用性,并不片面追求“对仗和藻饰”的形式美。试举两列,以资说明:
   卷六十六第四十二道判词,是一道语句结构很工整的骈判。
   制判事实为:“得丁母乙妻俱为命妇。每朝参,丁母云:母尊妇卑,请在妇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判词为:
   “肃恭成德,卑则敬尊;著定辩仪,贱无加贵。眷彼母妻之品,视其夫子之官。敬将展于君前,礼且殊于门内。闺阃垂训,长幼虽合有伦;朝廷正名,等列其宜无别?妇道虽云守顺,国章未可易班。母则失言,妻唯得礼。且子兮位下,尚欲宗予;而夫也官崇,如何卑我?请依序守,无使名愆。
   这道判词开首为四个四字句,结尾为两个四字句;中间部分除有六四(或四六)对句外,还杂间有或六言或五言,或四五言。具体结构为:四字句(4)——六字句(4)——六四句(2)——六字句(2)——四字句(2)——五四句(2)——四字句(2)。句式骈偶四六,对仗工整,应该属于白氏骈体判词的典型代表。
   卷六十七卷第九十五道判词,就是白氏判词中杂有散句的一例。
   制判事实为:“得甲为郡守,部下渔色,御史将责之,云:未授官以前纳采”。判词为:
   “诸侯不下,用戒淫风;君子好求,未乖婚义。甲既荣为郡,且念宜家。礼未及于结缡,责已加于执宪。求娶于本部之内,虽处嫌疑;定婚于授官之前,未为纵欲。况礼先纳采,足明嬿婉之求。娉则为妻,殊非强暴之政。宜听隼蜮(?)之诉,难科渔色之辜”。
   这道判词语句结构显然没有上一道那样齐整,两个四字句后,就变成了:五字句(1)——四字句(1)——六字句(2)——七四句(2)——五六句(1)——四六句(1)——六六句(2)。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平行对称的偶句式中,杂现了四个不相对称的奇句式,即散体句式。据付兴林先生统计,《百道判》的一百零一道判词,“除四六句式外,还有17种其他句式,它们分别为二二、四四、四五、四七、五四、五五、五六、五七、六四、六五、六六、六七、七四、七六、七七、八四、八六句”。这些散奇句式,形成了白氏判词语言骈中间散特点。这说明,作者制判始终以内容的需要为重,能骈则骈,该散便散,不片面追求句式的整炼。这种整饬之中有参差,常规之中见变式,反而使人觉得词意丰厚,语句错落,避免了严格意义上的“骈俪”句式的呆板之弊,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更显白居易骈判写作的高水平。
  
   三、体式固定句式灵活断语明确
  
   白居易《百道判》虽是应考之习作,但作为判词,其格式已成熟固定,每道判词均有制判事实和判词两部分,判词的制判事实都以“得”为引发词,使拟判事实成为判词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得”就成为白居易判词的外在形式特色。他的每道判词都是先引经据典对制判事实的事由,做出全面的论证和分析,然后则用一两话简明扼要作出裁决,但是句式却并不如此固定划一。从《百道判》的内容看,大部分案件涉及的是民事纠纷关系,白居易严格地自觉地本着“一准乎礼”的儒家法文化观念,娴熟的处置是非曲直。这种内容上的制约,便使得判词的体式易于固定,而作为诗人的他,又不可能完全拘泥于既定的规式,
   他便巧妙地采用了一些文学手段,比如在句子长短的搭配上,在关联词语的运用上,在陈述句、疑问句和感叹句的交错使用上,都颇具匠心,极富变化。文势跌宕,文意委婉,以满足判词内容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具体判词句式的灵活多样的风格特点。
   “据《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科举选官考察制判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士子‘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引伏’的水平,从而保证这样遴选的官员不仅精通诗词歌赋,而且具有处理行政司法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判词优劣判断的重心却又放在判词的文采之上,讲究文辞的华美,对仗的工整,用典的精当。如此以来判词写作的文学价值得到提升,实践意义和实用价值反倒被贬抑”;然而,白居易却没有被这些所圈拘,而是在有限的条件、狭小的空间下,极力提升判词的司法实用性,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他在裁判结果的断语上,较之唐代其他作者的判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点” 。譬如,在以“得丁私发制书,法司断,依漏泄坐,丁诉云:非密事,请当本罪”为制判事实的判词结尾,明确指出:“请验迹于紫泥,方定刑于丹笔”,必须证据充分,方能严格依法论罪。在制判事实为:“得甲牛抵乙马死,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的判词中,作者依照法律,结语断然明确,毫不含糊:“当赔半价,勿听过求”。由于作者谂悉律令法条,还由于作者对拟判案件事实要害、诉讼焦点把握准确到位,因此,才敢于明下断语,做出正确裁决。这是《百道判》在法律界被重视看好的重要原因,也是当时举子、官员们认作楷模的原由之一。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白居易的《百道判》具有很浓郁的文学审美价值,昭显出白氏深厚的文学功底和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骈四俪六、两两相对,并不是简单的对偶句,它有一定的规式和要求。刘勰在《文心雕龙·丽辞》篇中说:“故丽辞之体,凡有四对:言对为易,事对为难,反对为优,正对为劣。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凡偶辞胸臆,言对所以为易也;征人之学,事对所以为难也;幽显同志,反对所以为优也;并贵共心,正对所以为劣也。又以事对,各有反对”。白居易《百道判》,每道开首或四句或两句,采用的是言对,接着就使用事对,或正对或反对,精当工整(前面所举第一道判词)。充分展示出白居易的博学多识和文典语美的语言艺术。白氏及唐代其他骈判的这种文学化取向,对于后世判词的发展具有很深刻的影响,宋明清各朝代流传下来的著名判词,文学味的浓烈,便是明证。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百道判》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也是颇具现代价值的。唐代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集前代法律发展之大成,为后代封建法律之楷模,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封建专制法典的代表。而唐律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的更加完善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精神。唐律中认定的最严重的十恶大罪惩罚的都是直接触犯或危及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唐律疏议》中不少律条就是直接把“礼”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有学者认为:“唐律以人们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有别作为同罪异刑的一个重要依据,这直接来源于礼的丧服制度,其关系之密切,适用范围之广,简直可以说唐律是丧服礼的法典化。仅因违反‘丧礼’而引起的罪名,除入十恶外,还有不少。依据礼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他律文,更是随处可见”;“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这样的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一脉相承,他既精熟于这种法律,又以儒家伦理纲常为行为道德准绳,因此,他透过判词来宣扬封建礼法文化中德仁教化,是一种必然的自觉行为。这种彰显儒家伦理纲常的主观作为,在客观上却体现出富有现代价值的法文化精神。大致梳理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点。
   第一,对妇女处境的关切。在封建宗法制社会里,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唐律是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男子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主宰地位,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妻子完全依附于丈夫。白居易虽然是一个封建礼教的维护者,但是,他的悲天悯人之情怀,却使他对处于弱势的妇女,表现出难得的同情和关切。比如,在“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词里,引经据典,多角度述说儒家伦理纲常,不厌其烦,极力的宣扬孝道伦理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比如“得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判,虽然唐律有所规定,但白居易却在判词的字里行间,透出儒家礼法的人文关怀,言词委婉,态度坚决,措辞毋庸置疑:“虽配无生育,诚合比于断弦;而归靡适从,庶可同于束蕴……无抑有辞,请从不去”,引用了“断弦”、“束蕴”两个典故,采用了“虽……诚”表示让步转折的句子,感情色彩鲜明,是非观念分明,表现了他对弱势女子的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
第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尽管传统的礼法文化充满了人治的色彩,尽管白居易只是在做练习,但是,他在判词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正确把握处置分寸,不折不扣依律例法条进行裁判。在“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声,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的判词结语中,明确指出对触犯冒名罪的丁:要“盍惩行诈,勿许拜真”,不能迁就枉法,法律应当至高无上,必须严格依法论罪。虽然丁为官口碑不错,有“美声”,但是,作者认为不能用所谓“政绩”来减免罪责,因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怀法实难”,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逾大防而不禁”的后果。在判词中白居易进一步说明,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因为为官济世有所作为,违法犯罪,便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
   第三,重官德,追求崇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非常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白居易作为虔诚的儒学后人,很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同时也看重同僚们的为官之德。他和中国许多知识分子一样,当出现社会风气不正、吏治腐败之时,他们就很自然诉诸道德教化,企望提升官吏们的道德水准,因此,他在判词中充分运用这一法宝。如,在“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的判词中,白居易高度赞扬了景“先迷后觉”、“牒举明无二过”勇于纠错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官德。“得乙为大夫,请致仕。有司诘其未七十,乙称:羸病不任事”判词,就是对乙的褒扬。唐朝规定七十岁是辞官归居年限。判词中的乙虽还未到退休的年龄期限,但自觉“疾疹所加,固难陈力”,不能胜任工作,不愿意空享君禄,提出辞职。这种遵循古训:“陈力就列,不能者止”的高尚官德,值得肯定和推崇。因为在当时,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有少数官员恋官贪禄,年老体衰依然据职占位不去,空享俸禄。白居易也曾在他的著名讽喻诗《不致仕》中,对此种弊政进行了直接揭露。
   通览白居易的《百道判》,一股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贯注其中,这是他的人生观、处世观一个体现。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白居易所处的中唐时期,藩镇拥兵割据,宦官专政弄权,政治日益腐败,他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他的讽喻诗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使“执政者扼腕”、使“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他在《轻肥》一诗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写出了在宦官们食山珍、饱海味之际,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惨象发生之时:“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顾农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为农民鸣不平,表现出一个封建官吏难能可贵的胆识和不凡的勇气。因此,我们说,他在判词里所流露、所体现的鲜明的礼法文化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的显现。这种打上封建礼教印记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严格执法,作官为民,关心百姓疾苦。
  
  参考文献:
  [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
  [2]褚斌杰.中国古代文体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156.王力先生则认为‘骈俪’的名称,实际上概括了骈体文语言的三大主要特点——“第一是语句方面的特点,即骈偶和‘四六’;第二是语音方面的特点,即平仄相对;第三是用词方面的特点,即用典和藻饰”,(王力主编《古代汉语》,中华书局,1963:1162.)。他这段话,对骈文名实的概括更为全面.
  [3]转引之褚斌杰.中国古代文体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164.
  [4]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M].中华书局,2001:296.
  [5] [6]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
  [7]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附录二《白氏长庆集序》)上海古籍出版社.
  [8]关于“拟判”的界定,有不同的说法。汪世荣先生认为:“拟判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制判者就一定的事实以判词的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对特定事件进行的法律判断”(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第8页);苗怀明先生认为:“拟判则是虚构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判词。它包括一切的模拟之作和文学作品中根据情节需要而撰写的判词”,扩大了“拟判”的外延(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含》《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一卷第二期);付兴林先生认为唐代判词可分科判和案判两种,而科判是“虚拟文体”,缩小了“拟判”的外延(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5.).
  [9]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六):1619,3562,3648,3972.
  [10]转引自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3:141.“清钱学士”专指唐代《龙筋凤髓判》的作者张鷟.
  [11]“制判事实”是取汪世荣先生的观点;付兴林先生称之为“判题”(《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何勤华先生称之为“题”(何勤华.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1;贾俊侠、张艳云二位先生称为“判目”(《<龙筋凤髓判>探析》《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5.4).
  [12]转引自王力.古代汉语.下册(第一分册):1168.
  [13]付兴林.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M].
  [14]据付兴林先生统计,《百道判》最短的句子为两言,最长的为八言;81道判词中共有疑问句178个,感叹句六个类型分布在五道判词中;关联词有苟、犹、况、且、虽、乃、既、方、如、曾、宜、可、惟、诚谅、虽欲、终当、况乎、然则、若、岂非等21个。请参见《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
  [15]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文学化进程及其文学品格[J].江海学报.2000.5.
  [16]汪世荣.中国历代判词研究[M].
  [17]《唐律疏议·厩库》(卷十五)有这样的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疏议》云:“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踏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
  [18]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中华书局,1986:318-319.关于对偶的四种方式,周先生有确当的翻译。褚斌杰先生在《中国古代文体概论》一书中,也有自己简当的释解。笔者认为“言对”,就是指把自己想表达的意思对偶排列;“事对”是指对句中含有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故事的典故;“反对”,就是将事理相反志趣相合的两个事对举;“正对”,是指将两个意义相同的事对举.
  [19]例如,“八议”见于《周礼·司寇》的“八辟丽邦法”;“同居相为隐”见于《论语》中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等等.
  [20]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关于《疏议》对律条的儒家义理的阐发,叶先生举了以下几例:“如为了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严加镇压,《疏议》引用《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接着说: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又如解释‘十恶’中‘大不敬’,《疏议》引《礼记礼运》:‘礼者君之炳,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接着说:‘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静之心,故曰大不敬。”
  [21]《唐律疏议·户婚》(卷十四)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疏议》云:“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仗一百,并追还合。”
  [2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
  [23]诗是这样写的:“七十而致仕,礼法有明文;何乃贪荣者,斯言如不闻?可怜八九十,齿堕双眸昏。朝露贪名利,夕阳忧子孙。挂冠顾翠緌,悬车惜朱轮。金章腰不胜,伛偻入君门。”[24]绕鑫贤.白居易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浅析[J].北大信息网.20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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