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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赵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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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1: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3月26日 《北大禅学》


佛教于公元前6世纪至前5世纪由释迦牟尼创建于古印度,与基督教、伊斯兰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成为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后来广泛传播于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甚至流传到欧美等国,对很多民族和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佛教传入中国的具体年代,学术界众说纷纭,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大约在公元前2年西汉末期。至此,佛教在中国流传了两千多年,经过与中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早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此,本文想尝试探讨一下,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关系,以此揭示出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互动作用。

一、佛教思想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

创建于古印度的佛教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原始佛教思想与中国传统本土观念大相径庭,中印之间这种文化上的差别在佛教开始传入中国时产生巨大的障碍。然而,佛教要想在中国得到广泛认可和传播,必须寻求一种融入本土文化的契机,协调中印文化之间的冲突。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历经曲折但不无建树,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蜕变,其中也对中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佛教创建后,历经各地传播,教义进一步得到完善,宗派林立,典籍浩瀚,内容极其丰富。佛教思想蕴涵极深的智慧,其对宇宙人生的洞悉,对人类理性的反省,对概念规律的分析,均有深刻的独到之处。佛教思想包括“四圣谛”、“缘起论”、“因果论”、“无我”、“无常”、“中道”和“实相”等,内涵深奥,体系严谨,说理透彻。其中,以因果报应说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较为明显。佛教缘起论认为世界万物无一不由因缘和合而生,而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历然。所谓因是原因,是能生,所谓果是结果,是所生。人、人类社会和整个世界都是一个因果关系的整体系统。人们在现实中违法犯法而受到惩处,就是一种明显的现世报应。从中国历史上可知,佛教的这种思想对传统司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预防社会犯罪。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德主刑辅”的伦理社会,司法中要特别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尽量减省刑赋,发挥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作用。佛教的善恶因果报应论在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无论社会哪个阶层,都接受因果报应论的教育,几乎每个人对此都铭记在心,行善积德,远离犯罪,安分守己,早日获得轮回解脱。佛教还编有《三世因果文》在民间社会流传极广,对于防非止恶,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佛教修行讲求戒、定、慧三学,对于戒律非常重视,要求出家和在家的信众严格遵守清规戒律,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守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守戒是学佛的最起码的要求,这些行为规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起到很好的作用。

大乘佛教兴起之后,菩萨的“四摄六度”倍受提倡。“六度”包括布施波罗蜜、持戒波罗蜜、忍辱波罗蜜、精进波罗蜜、禅定波罗蜜和智慧波罗蜜,其中六度之一的“忍辱波罗蜜”要求信众忍受难忍之处,经得起各种磨难,不论外界如何变化,坚守难行得行、难忍得忍的美德。这样的处世哲学不主张与现实的法律制度直接冲突,也就不会发生触犯法律的行为,因而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2.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09-3-27 1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整个社会平稳发展至关重要。佛教思想对于维护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特别是佛教三世因果说是封建婚姻家庭宿命论的理论基础。佛教认为“前世因缘,今世婚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没有殊胜的因缘就成不了夫妻。同样,“有缘即合,无缘即散”,离婚也是一种因缘关系,不可强求,聚散有定数。

对于社会家庭关系,佛教的许多经典都有详细的论述。特别是要求尊重父母长者,“夫为人子,当以五事敬顺父母,云何为五?一者供奉能使无乏,二者凡有所为先白父母,三者父母所为恭顺不逆,四者父母正令不敢违背,五者不断父母所为正业。”“同时,父母也应该慈爱抚养儿女。

对于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作用,许多经典也有论及。如《佛说玉耶女经》、《佛说长者法志妻经》主要从反面教导在家女众如何当好一名贤妻良母,敬夫婿,事公姑,体恤下人,发菩提心;《佛说七女经》和《佛说月上女经》则从正面为在家女众的行为规范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由此可见,这些佛教经典反映的思想,对于整个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起到很好的维护作用。

3.维护封建现实政治和社会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于政治体制起到一定的保护和维持作用,同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要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社会稳定,佛教思想对此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佛教主张因果报应论,认为现世政权的取得、维持和更迭有其一定的因缘,应当善察因缘,合理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君主也受因果论的支配,其存在符合一定的因果规律。“世间帝王,人中独尊,皆由宿世积德所致。慈惠博施,仁爱兼济,履信修善,无所违众。是以寿终福业,得升善道。上升天上,享兹福乐。积善余庆,今得为人,乃生王家,自然尊贵。仪容端正,众所敬事,妙衣珍缮,随心服御,宿福所追,故能致此。”“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几乎历代君王也都利用佛教巩固其政权,演绎出一起起封建帝王与佛教的悲喜剧,如隋炀帝自称“总持菩萨”,唐武则天自称“金轮皇帝”等,这些都说明佛教被利用为维护封建专制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二、佛教对传统社会的行政法律的影响

佛教在维护传统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功不可没,历朝历代的执政者也通过颁布立法竭力保护和引导佛教发展。正由于此,佛教也完善了行政法律体系,丰富了宗教管理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与佛教有关的宗教行政立法主要有:

1.设立僧官管理制度。

佛教自西汉末期传入中国之后,信众人数逐渐增加,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但在东晋十六国之前还不算很有势力,寺院僧尼也不多,朝廷并没有专门管理佛教的僧官,而由负责接待宾客的鸿胪寺代管。东晋十六国时期,佛教的影响已有相当的规模,寺院逐渐增多,沙门日益众多,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随着佛教事务的增加,朝廷开始重视佛教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此,建立了中国独特的僧官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09-3-27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僧官制度后来被各个朝代所沿袭,虽然名称不同,但主要任务不外为掌管僧籍,以僧律统辖僧尼,并充当朝廷与教团之间的协调者,在官方有关机构统领之下,处理有关佛教事务。

2.不许私自剃度,不准私建寺院。

出家的僧尼通常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靠他人供养为生,所以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历朝历代对其人数都有严格的控制。许多朝代的法律规定,未经官方许可,不许私自剃度出家。如唐代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两人加一等。”朝廷管理僧尼出家的重要措施就是设置了度牒和僧籍制度。

度牒是官方颁发给出家得度僧侣的凭证,北魏时代就已采用。僧籍是登记僧尼名字、出家得度及所属寺院的簿籍,又称僧帐、供帐,最早是在东晋时代采用的。唐开元十七年(729)下诏令天下僧尼每三年造籍册,天宝六年(747)令天下僧尼隶属于两街功德使,并由尚书省祠部司出具,称祠部牒,僧尼以此牒为身份凭证,可免徭役。宣宗大中十年(856)开始授予受戒者证明文书,称戒牒。没有度牒的僧侣,称为私度僧,并不为官方所承认,至清代为止,代代沿用。

对于创建寺院,自唐以来,莫不加以限制。元、明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官方同意许可,如果私建寺院,就要受到惩处。《明会典》记载,“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僧尼女冠,入官为奴。”这些行政管理规定就是为了限制佛教漫无边际的发展,合理控制信众人数,使其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3.制定佛教清规戒律。

作为社会组织之一,佛教是非常重视戒律的团体,持戒是修行的基础。就像每一个行业有行业规矩一样,佛教也有自己的独特规范。朝廷的职能就是要保证这种行为规范的稳定、有效和普及。佛教经过在中国的传播和融合,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行为规范。禅宗在探索中国化的规范方面独树一帜,百丈怀海制订的《禅门清规》融会了中土宗法礼制,折衷了佛教大小乘戒律的精神,对后代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对于编订佛教清规非常重视,元代时,朝廷曾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禅师重新刊定《敕修百丈清规》,并流传于明清时代。这是一部有关佛教管理的习惯法,历来得到普遍遵从。

三、 佛教对传统社会的刑事法律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刑民不分”的,这里通过分析佛教的影响,总结出一些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佛教在这方面的影响主要有:

1.僧尼犯罪的管辖权。

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尊重出家的僧尼,他们的地位在某些朝代是较高的,有些封建帝王特别颁布旨意,准许僧尼犯罪不交官吏处理,而必须由僧官处理。南朝时,“僧人讼事,悉依佛戒处断,不由国法科罪,并由僧官及寺主执掌。”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下诏说:“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治之。”“此昭颁布后没多久,僧尼犯罪就全部根据僧律处理了。

而且一些俗人因僧法较国法为轻,也愿意接受僧律的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9-3-27 11: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时大多数帝王规定,僧尼犯罪应按照国法处理,但玄宗时改为按照僧道格律处罚。代宗也下昭,敕令天下官吏不得篓曳僧尼。明代则规定,僧尼违犯清规交由僧录司惩处,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治之。“由此可见,僧尼犯罪的管辖权有一定的特权色彩,与普通民众的不同,也凸现出僧尼在传统社会的特殊身份。

2.斋戒日不得执行死刑。

中国传统法律受儒家天人感应的影响,一般在秋冬季执行死刑,春日是万物生长之时,不得行刑。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历代还规定,在斋日也不得执行死刑。

根据佛教教义,一年之中的正月、五月和九月的初一至十五日为斋戒日,称为断屠月,要严守五戒或八戒,不杀生,吃素修德。除此三个月的初一至十五日外,其他月份的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共10天,称为十斋日,也应该持戒不杀生。“由于斋日不杀生可以积德,所以历代统治者便规定这些斋戒日不得执行死刑。如唐律规定:“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以后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沿袭采用此法。佛教思想对传统行刑观念也产生了影响。

3.设立五逆罪。

根据佛教教义,五逆是指五种极恶的行为,又称五逆罪、五无间业、五无问罪或五不救罪。即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其中前四是身业,后一为口业。在佛教看来,造此五罪必堕无间地狱受苦,因此称为五无问罪、五无间业。又因杀父、杀母是违逆恩田,其他三种为背逆福田,所以称五逆或五逆罪。佛教经典对于五逆罪多有论及,“若诸有情,不孝五逆,破辱三宝,坏君臣法,毁于信戒,阎魔法王,随罪轻重,考而罚之。”“或有众生作不善业,五逆十恶,具诸不善,如此愚人,以恶业故,应堕恶道,经历多劫,受苦无穷。”

五逆罪原先仅在佛典中出现,到了唐代,才升为法律规范,对犯五逆罪者加以处罚。对于五逆罪的惩罚非常严格,甚至帝王的大赦令中对此也不加赦免。

4.针对僧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佛教对于信众的行为有一些基本要求,也反映在世俗立法之中。比如在结婚成家上,佛教允许在家居士可以结婚生子,但决不允许僧尼结婚成家。佛教戒律对此规定甚严,若违犯则将受到严惩。世俗法律对此也认可并作出立法规定,最早的此类规定见于元律,明律沿袭之。

关于僧人习武,唐以后习武者逐渐增多,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历代对此持谨慎态度。因此,宋刑统便规定,僧人习武的,徒二年,发配五百里。

此外,对于僧人嫖妓饮酒,历代法律均加以禁止,对违犯者处以重罚。如明清法律规定,僧人狎妓饮酒的,杖一百,并发回原籍为民。其他朝代律令中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佛教对于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从中也可以体会到,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在与中国本土文化冲突和融合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我们自身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作者:赵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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