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骞使乌孙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招以东居故地”,“以断匈奴右臂”。如前所述,乌孙故地在今哈密一带。其时因浑邪王降汉,这一带“地空无人”。其地若为汉之盟国控制,对於隔绝匈奴与西域的联繫确实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不妨推测,张骞於建元中出使时,也有招诱大月氏东居故地的计划。
此外,《史记·大宛列传》载,张骞建议武帝联结乌孙时称:“既联乌孙,自其西大夏之属皆可招来而为外臣”。则使乌孙尚有开+东西道的用意在内。盖据同传:“自乌孙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匈奴困月氏也,匈奴使持单于一信,则国国传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汉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骑用。所以然者,远汉,而汉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然以畏匈奴於汉使焉”。可见至少在张骞使乌孙之前,乌孙作为匈奴的属国,事实上妨碍着汉与西域诸国的交往。
七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使乌孙时,武帝“拜骞为中郎将,将三百人,马各二匹,牛羊以万数,齎金币帛直数千巨万,多持节副使,道可使,使遣之他旁国”。可谓盛况空前。但是,张骞抵乌孙致赐谕指後,由於乌孙“国分,王老,而远汉,未知其大小,素服属匈奴日久矣,且又近之,其大臣皆畏胡,不欲移徙,王不能专制”,又一次“不得其要领”而归。“乌孙发导译送骞还,骞与乌孙遣使数十人、马数十匹报谢,因令窥汉,知其广大”。此举意义重大。“盖乌孙使既见汉人众富厚,归报其国,其国乃益重汉”。可以说这是乌孙走上与汉结盟道路的开始。而乌孙的向背,对於西汉最终战胜匈奴至关紧要。[17]张骞使乌孙虽不得要领,却收效於日後,筚路蓝缕之功,诚不可殁。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窴、扜?及诸旁国”。今案:副使所使诸国大致就是张骞首次西使亲临和传闻诸国。其中,于窴、扜?应该是张骞首次西使途径的南道国家,而所谓“大夏”,或即役属大月氏的若干原大夏国“小长”。
值得注意的是,上列诸国中没有楼兰和姑师,而如前述,这两国也是张骞首次西使取南道归国时经过的。它们之所以没有被提到,与其说是传文的省略或遗漏,不如认为张骞使乌孙时曾经过这两国。既然正使亲临,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另遣副使了。
张骞使乌孙究竟取什麽路线,史无明文。如果允许推测,其去路似乎可以认为是沿阿尔金山北麓西进,抵达罗布泊西南的楼兰,自楼兰北上,到达泊西北的姑师(今楼兰古城遗址一带),复沿孔雀河西进,取西域北道经龟兹到达乌孙。[18]当时,汉征匈奴已取得重大胜利,特别是元狩二年(前121年),匈奴西域王浑邪降汉後,出现了《史记·大宛列传》所谓“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的局面。既然沿南山即阿尔金山至盐泽即罗布泊空无匈奴,张骞取此道使乌孙是完全可能的。另外,虽然元狩四年(前119年)汉已将匈奴逐至漠北,但匈奴並未失去对阿尔泰山南麓包括准噶尔盆地的控制,因而天山北路对张骞来说未必是坦途。至於张骞的归途,不妨认为与去路相同。
八
张骞使乌孙的年代,史无明文,一般认为他启程於元狩四年,归汉於元鼎二年(前115年)。今案:元狩四年,汉兵击匈奴於漠北,西域道可通。张骞於是年被遣出使乌孙,並不是没有可能。但严格说来,这一年祇能看作张骞动身年代的上限。而据《史记·大宛列传》或《汉书·张骞传》,可知张骞这次西使中途未受梗阻,似乎也没有在乌孙作较长时间的停留。《资治通鉴·汉纪》既繫张骞归汉於元鼎二年,则不妨认为张骞动身於元鼎元年或二年。
又,《史记·大宛列传》称,张骞抵乌孙时,乌孙“王老”。《汉书·张骞传》也说,其时乌孙“昆莫年老”。这位乌孙王或昆莫便是难兜靡之子猎骄靡。七十曰“老”,猎骄靡生於前177/176年,至元鼎初不能称“老”。因此,此处所谓“老”,不过张骞所得印象。至元封年间,昆莫尚汉公主时,《汉书·西域传》又称“昆莫年老”。既论婚嫁,所谓“老”,纔可指实为“七十”。[19]
九
《史记·大宛列传》称:“[骞]所遣副使通大夏之属者皆颇与其人俱来,於是西北国始通於汉矣”。因此史迁称张骞西使为“凿空”。
何谓“凿空”?裴駰《集解》引苏林曰:“凿,开;空,通也。骞开通西域道”。然而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都表明,西域道早在先秦就已经开通。[20]就汉代而言,西域与中原的关係,有据可稽者,如《汉书·董仲舒传》载仲舒对策之言有曰:“夜郎、康居,殊方万里,说德归谊,此太平之致也”。《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则载相如告巴蜀民檄曰:“康居、西域,重译纳贡,稽首来享”。仲舒对策在元光元年(前134年),相如作檄在元光五年(前130年),知两人所指为同一事件,而康居“纳贡”至迟也在张骞首次西使归国之前。[21]有鉴於此,史迁所谓“凿空”,也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通西域道”,其本意或在於强调汉与西域诸国互通使节始自张骞的两次西使。具体地说,所谓“西北国始通於汉”,不是民间的,而是官方的;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
十
今天看来,张骞西使的意义还在於提供了当时中亚内外政治形势、民族分佈等方面的重要资料。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首次西使,“身所至者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而传闻其旁大国五六”。张骞所传闻之国,据传文可知是乌孙、康居、安息、条枝、黎轩和身毒。其中,安息应即帕提亚朝波斯,在它的西面和西南面是条枝即塞琉古朝叙利亚和黎轩即托勒密朝埃及。[22]在安息东南方,佔有印度河流域的是身毒。在安息北方,自黑海北部,经裏海、鹹海往东,直至楚河、伊犁河流域,活动着遊牧部族奄蔡、康居和乌孙;当时康居领有後来被《後汉书·西域传》称为“粟弋”的泽拉夫善河流域。在安息东方,另一个大遊牧部族大月氏统治着阿姆河流域,征服了领土主要位於河南的大夏国。在大月氏或大夏的东北即今费尔干纳地区则是所谓大宛国。以上十国,张骞在他归国後向武帝所作报告中,有详略不等的描述。可以毫不誇张地说,没有张骞的这份报告,今天要重建前二世纪中亚(特别是其西部)的历史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载於《史记·大宛列传》的张骞上述报告,虽然绝大部份已被转录入《汉书·西域传》,但自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这主要是因为《汉书·西域传》的编者将张骞的报告和张骞以後所得的情报不加区别地穿插在一起,从而抹煞了张骞所获若干信息的时间性。比较两传关於大夏、大月氏的记载,不难发现这一点。[23]张骞报告的重点在葱岭以西,对葱岭以东祇是略略提及,远不如《汉书·西域传》周详。儘管如此,前者的有关记载仍不容忽视。张骞关於姑师“临盐泽”的报告就非常重要。《汉书·西域传》将这一条完全删去,以致传文若干处无法理解。[24]要之,虽然有了《汉书·西域传》,研究汉代西域的情况,《史记·大宛列传》依然是不可或缺的。
--------------------------------------------------------------------------------
1 参看余太山《塞种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pp.53-57。
2 参看注[1] 所引书pp.272-274。
3 参看注[1] 所引书pp.70-71。
4 A. Herrmann, Die alten Seidenstrassen zwischen China und Syrien, Berlin, 1910, p.116.
5 桑原隲藏“张骞の远征”,载《东西交通史论丛》,弘文堂(昭19),pp.1-117。
6 长泽和俊《史研究》,国书刊行社,昭54,pp.385-386。
7 参看注[1] 所引书pp.215-217。
8 参看注[1] 所引书pp.70-71, 96-97, 136-137关於乌孙、康居、大宛境域的叙述。又,当时乌孙立国未久,其西境未必如《汉书·西域传》所述,与康居、大宛相接。
9 “太子”,《汉书·张骞传》作“夫人”。今案:两书的矛盾可能是这样产生的:大月氏王被老上所杀时,太子尚幼,虽被立为王,实由其母摄政。《史记》与《汉书》於名实各执一端。
10 参看注[1] 所引书pp.57-61。
11 参看注[1] 所引书pp.98-101。又,传文既称张骞由大宛抵康居,则张骞自巴尔喀什湖北岸南下费尔干纳时並未经过当时“羁事匈奴”(《史记·大宛列传》)的康居领土。
12 A. F. P. HulsewJ and M. A. N. Loewe , China in Central Asia, the Early Stage: 125B.C. - A.D.23, Leiden, 1979, pp. 76-77, 以为张骞东归乃沿昆仑山进入“羌中”(今青海、甘肃的边缘地带),並未经过楼兰,而他被捕的地点一定远在姑师以北。注[6]所引长泽和俊书pp.385-386,亦以为张骞乃沿南道,经婼羌、青海东归。今案:两说未安。
13 榎一雄“张骞の凿空”,“季刊东西交?”1-4,1982,pp.16-21,以为“十三岁”未必足数,故张骞启程於建元三年。
14 此採桑原氏说,见注[5] 所引文。
15 参看注[1] 所引书pp.171-173。
16 参看注[1] 所引书pp.131-136。
17 参看注[1] 所引书pp.274-278。
18 参看黄文弼“张骞使西域路线考”,载《西北史地论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pp.73-75。
19 据《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等可考知,乌孙本与月氏“俱在祁连、敦煌间”,而前177/176年匈奴冒顿单于将月氏逐出故地时兼定乌孙,故乌孙馀众在难兜靡被杀後,持其遗孤奔匈奴必在前177/176年,此所以《史记》将难兜靡之死归因於匈奴。既然难兜靡死时,猎骄靡新生,故後者生於前177/176年,降至元封间,正可谓“老”。
20 参看马雍、王炳华《公元前七至二世纪的中国新疆地区》,《中亚学刊》第三辑,1990,pp.1-16。
21 参看本书上编第一章。
22 参看注[1] 所引书pp.183-194。
23 参看注[1] 所引书pp.59-63。
24 参看注[1] 所引书pp.215-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