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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国家组织与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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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1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晋山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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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春秋战国,如前所述,封建制度逐渐崩坏,在这一过程中,新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也一步一步蜕变成形。代替了封建而起的,是编户齐民的制度;而且,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二千余年。

  编户齐民制度诞生的最大动力是战争

  
  
  
  促使编户齐民的国家组织形态发生的最大动力,是战争。在周平王东迁之后,封建体制崩坏,诸侯各自占据地盘,兼并邻国,扩张领土。《春秋》一书,由鲁隐公到鲁哀公,两百多年的时段内,据说灭亡的国家有五十二国!若从陈盘补充顾栋高的《春秋大事表》来看,被兼并的国家,还不止五十二国。战国七雄,加上鲁、卫、中山等四五个较为弱小的国家,是兼并之后的存留者。七雄相争,终于由秦国统一了当时所谓“天下”,亦即其时中国文化涵盖的中国地区。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2年,五百多年间,强并弱,大并小,战争没有间断。在这一过程中,春秋时代的封建诸侯国家,一步一步凝聚为战国时代的君主国家,国家遂得以有效地控制资源,动员其人力,成为组织严密的战斗体。

  郡县制度的设立,影响两千年

  国家组织的转变,第一步是地方行政系统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的封邑。中国历史上所谓郡县化的过程,分别出现于不同的国家。最早的县,可能是在春秋之初,楚国甫露头角时,即已将吞灭的小国建立为县,由县公统治。“公”的称号,仍与封建诸侯的国君一样。但是,楚国的县公,是由楚国国王委派重要人员出任,却又不是世袭的。楚国原本不在西周封建系统之中,其领土也原本不在华夏文化涵盖的区域之内。楚国新兴之初,很快即蔚为大国,可能与其国力凝聚有关。春秋中叶以后,晋国的制度也经历了重新编组:六卿强盛,每一家族都占有广大的领地,设立若干个“县”治理。这些县,有的是晋国扩张过程中兼并的小诸侯,有的则是旧日戎狄的土地。战国时代,魏国在战略要地,则设有边郡,郡可以统辖若干县,例如西河一郡,郡守拥有相当权力。商鞅变法,将秦国地方行政组织改制为郡县。秦统一中国,全国均设郡县。自此以后,两千年来,中国都设有郡或相当于郡以及县两级的地方行政单位,以为常态。

  郡县制使流官代替了世袭,所有权改变

  郡县制度不同于封建制度,一在政令出于中央,一在流官代替了世袭。西周封建制度下,主权经由层级的结构,逐级分享,不论王室,或是诸侯,或是卿大夫,都不能拥有完整的主权。另一方面,由周王到大夫,都具有“士”的基本身份,与一般庶人,分属两个阶层。郡县制度下,除了少数君主家族及封有爵位的家族外,庶民都是国家的百姓。百姓即是国家以户籍注录的人口,基本上都有相同的身份,亦即所谓“编户齐民”。两千年来,中国最大部分人口,上不是贵族,下不是贱民,均是这些有户籍,服徭役,纳税完粮的一般平民百姓。

  周代封建制度下,那些诸侯卿大夫,分别拥有土地,由其直辖人口耕种。耕作者在领主分配的田亩耕作,收获属于公赋,剩下的部分,才是私人所有。同样的,诸侯以收入贡献王室,自己留下一部分。这样金字塔形式的经济分配,逐级分配于各个阶层,其中没有哪一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封建崩溃,统治权力一级一级下降,诸侯不再贡纳于王室,卿大夫也逐渐不贡赋于公室。甚至如晋之六卿、鲁之三桓,终于瓜分了公室的土地。

  不必具有贵族身份就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的实际改变,当然也影响了所有权观念的改变。于是,随着商业发达,有钱的人可以不必具有贵族身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人口增长后,开辟山林,以增加耕地,垦拓的农户,也就可以拥有不是经由封建制度分配的土地。西周封建诸侯,除了原来随同封君建国的“国人”之外,疆域之内本来就有原居的人口,这些居住城邑之外,号为“野地”的人,即是“野人”(其中并无野蛮不文的含义)。在国家征收赋税成为编户齐民之后,野人当然也有了原来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在国家征收税赋以凝聚国力的过程中,百姓必须纳税服役,却也相对地取得了原本属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于是,“编户齐民”的百姓,不再是隶属于领主封邑田庄的农户,而是有可能拥有生产资源的平民。


战国时代,战争频繁。列国在生死存灭的斗争中,必须尽力扩大其可能动员的各类资源,其中尤以人力最为重要。《孟子》引述魏王的话,说国君十分关怀国内人口,是以招徕人口,不遗余力。可见,战国人口,有相当流动性,哪里生活条件好,移民就往哪里移动。这也是“编户齐民”制度才有的现象,迥异于封建制度将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

  实行征兵制

  
  
  
  古代战争之时,作战实力系于兵卒的数量与作战能力。周代封建制度下,作战的主力是驾车的武士,步卒只能担任辅助的任务。但是,战车行动受地形限制。随着战争范围的扩大,中国的列国,为了在山林与沼泽等黄土平原以外地区作战,步卒的重要性遂渐渐增加。战国时代,为了北方作战的需要,列国又发展了骑兵。于是,一个大国,往往号称有甲士百万,车千乘,骑万匹。国力稍弱的国家,也有甲士数十万,车数百乘,骑数千匹。维持一支强大武力,耗费不少。齐国用技击之士作战,有功得到赏赐。魏国用有专业训练的军人,装备好,作战力强;但是,军人终身免税,也免劳役,国家的负担甚重。秦国农战合一,每一个男子,在役龄期间,都必须服兵役。秦国百姓都须当兵,为了维持生产力,秦国又招徕三晋百姓,移民来秦耕种,而秦民则参军作战,组成一支征兵制的常备军。秦国军队人数多,却又不必像齐、魏的专业军人,耗费养兵的费用。秦国甚至设计了军功爵的体制:有功的战士,不仅有荣誉,也能获得国家赏给的战俘,作为奴隶。其实,征兵制未必仅见于秦国,战国时代,各国互相模仿别国有关的制度,以厚培国力,那些数十万以至百万的兵员,也只有实行征兵制,方可能召集数量如此庞大的军队。编户齐民的制度,也当因此而普遍出现于各国。

  成文法典陆续出现,十分注意公信力

  周代封建制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的法律地位,判然划分。礼与刑,既不是普遍的,也就不必成文公布于众。在编户齐民占全国大多数人口时,公布的成文法典,陆续出现。战国时代的法家,其讨论的中心是政府运作的技术。于是,法家不仅着眼于建立行政文官制度,也十分注意成文法典能取得公信力。商鞅、吴起……于此均注意到公布的法典,必须具备公平而又确定的两大条件。“徙柱立信”及“处罚王子”的传说,都是描述成文法的特色。

  贵族特权的姓氏,一般百姓也可以采用

  百姓从封建体制中脱身而出,不再归属于封邑庄园,即必须有一认同个人的标志。在两周封建制度下,姓与氏均是贵族拥有的家族名称。随着封建制度的崩解,有些旧贵族丧失了权力与地位,只剩下姓氏的标志。社会变动及小区离散,一方面出现了游离的个人;另一方面,编户齐民的体制内,个人必须要有其独有的识别标志,于是过去贵族特权的姓氏,一般百姓也可以采用了。战国时代,姓与氏已经不分,其意义已如今日的“姓”。不仅古姓古氏都可作为家族的“姓”,地望、职业、特征、别号……都可被用为“姓”。但是,战国时史料中,还有些人无姓,只用个人私名;甚至秦汉史料中,也不是人人有姓,并且改姓也相当普遍。是以用“姓”为必要的个人识别符号,至秦汉仍未十分普遍。

  封建时代,百姓附着于土地,个人是地缘小区的成员。在编户齐民的时代,小区之内不再有大小封君领主,小区又未必有社会组织,于是小区内的长者,常成为地方上的领袖。战国以至秦汉,三老五更,及所谓父老长者,经常出现于记载。养老尊老,以及乡社集体活动,均与重组小区凝聚性,有相当关联。

  总之,封建制度崩解后,重组国家秩序,百姓从封建束缚中离解为个人,但又以个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组织。中国历史上编户齐民体制内的个人,不是古代希腊城邦的市民,也不是今日主权国家的公民。齐民,毋宁是许多地位相同的百姓,在统治阶层的统治下,有一定的身份,其权利为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交税服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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