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687|回复: 0

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李根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2-23 08: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根蟠

  

该文发表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

  

  

农村集市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封建地主制经济具有特征意义的现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古代的农村集市,被认为是唐宋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它萌芽于南朝的草市;战国秦汉时代并不存在农村集市。近年来,经过一些学者的研究和论证,这种不全面的认识得到了纠正[1],战国秦汉时代已经有农村集市,似乎没有什么人表示怀疑了。不过,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补充和辨正。我曾经写过《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2],论证了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农村集市,现在我再谈谈对汉代农村集市及有关问题的看法,作为上文的延伸和补充,而它们共同的主题,则是研究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早期小农经济与市场的关系。

  

农村集市的不同类型

  

农村集市指县城以下的乡村的集市。汉代的农村集市包括乡市、聚市、亭市以及“野市”等不同类型。

乡市  乡是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乡政府所在的村邑一般有市,这已经有不少的证据。除论者已经指出的,在长沙马王堆汉墓和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漆器铭文中有“南乡之市”、“中乡之市”的戳记,在传世陶文中也有“南乡之市”的记录[3]外,《中国历代墓卷略考》15墓卷中也有“平阴都乡市南里”的记载。“平阴”是汉代河南郡的一个县,“都乡”是位于平阴县中心的一个乡[4],“市南里”既然是都乡辖下的一个里,这说明都乡中必有市,而且它在人们心目中是相当显赫的,以至被作为地理方位的坐标;因为“市南里”显然是以其位于都乡市之南而得名的。与此相似的还有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木牍的有关记载。如4号木牍: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赐□钱[5]

这里是说“市阳”里的算赋钱由该里的里正名偃者交付给“西乡”的乡佐名赐者收讫。“市阳”是“西乡”中的一个里,其所以称“市阳”,是因其处于西乡市之阳;西乡无疑是有市的。传世陶文中有“莹市”、“东武市”,有的学者指出,有汉一代无以“莹”、“东武”名县者,推测是县以下的乡市或亭市[6]。又《春秋繁露》卷16《山川颂七十三》载:

    二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午,江都相仲舒告内史中尉:阴雨太久,恐伤五谷,趣止雨,止雨之礼,废阴起阳,书十七县、八十离乡,及都官吏千石以下夫妇在官者,咸遣妇归,女子不得至市,市无诣井,盖之,勿令泄,鼓用牲于社。

文中“女子不得至市”的“市”,应该包括江都管辖下的“十七县、八十离乡”中的“市”。此材料可从一个侧面说明西汉时代“乡”是普遍设市的。

    聚市  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落也有市,但市并非设在每一个村落,只是设在比较大的村落中。汉代农村中乡以下比较大的村落称“聚”,“聚”中一般也有集市,我们称之为“聚市”。

    首先对汉代作为农村集市的“聚市”进行论证的是朱桂昌先生。朱氏认为:聚原意为聚落,约在西汉中期,出现了与具体地名联系的“聚”的专称,如××聚、××聚等。这种“聚”是由里发展而来的,是有市集的里。它区别于一般的里的标志正是市集。《管子·乘马》说:“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五聚命之曰某乡。”西汉长安西周亚夫曾经驻军的细柳,史称细柳聚[7],因其有市,故又称“柳市”[8]。王褒《僮约》“武阳买茶杨氏池中,担荷往来市聚……”也把“聚”和“市”联系在一起。朱氏还详列了《汉书·地理志》等文献中的“聚”名99处。指出建“聚”的条件,或因历史渊源,或因交通便利,或因特产丰富,从而适合作为农村集市的地点。[9]

朱氏指出“聚”中有市,聚市是一种农村集市,无疑是正确的。但他认为聚市是西汉中期以后才出现的,则属可商。这与朱氏把《管子》当作西汉作品有关。对《管子》的成书年代,学术界仍有争论,但即使在认为《管子》中不少篇章出于汉人之手的学者中,也几乎一致认为《乘马》是战国时代的作品。因此,把《管子·乘马》“聚者有市”看作汉代情形的反映显然是不妥当的。《管子》“聚者有市”, 虽然是规划,但应有其客观依据。我已经用多种材料证明了战国时代农村集市的确实存在[10]。现在可以再举一个汉代文献中的例证。《西京杂记》卷二载:


2006-11-7 17:21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2楼


太上皇徙长安 ,居深宫,怆不乐。高祖窃因左右问其故。以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以此为乐,今皆无此,故以不乐。高祖乃作新丰,移诸故人实之,太上皇乃乐。……  

按:《汉书·高祖本纪》云:“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颜师古注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属县。丰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此下言‘县乡邑告喻之’,故知邑系于县也。”在“丰”这个聚邑中,既有“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等物事的存在,当然也应该是有市的。所以应劭说:“太上皇思欲归丰,高祖乃更筑城寺市里如丰县,号曰新丰,徙丰民以充实之。”[11]刘邦的父亲生活在秦代,秦国祚短暂,丰邑有市的情况应该是战国延续下来的。这就是战国文献中的所谓“有市之邑”,也就是有市之“聚”。它也可以作为汉代以前即已存在有集市的聚邑之一证[12];尽管“丰”还没有直接冠以“聚”名。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应该是先存在有市之聚邑,然后出现以“聚”作为有市之聚邑的专名。故不应因以“聚”名地出现在西汉中期以后来否定在这以前有市聚邑之存在。[13]

亭市  汉代城市以外乡村地区的亭一般设在交通道路上,是便行旅、司奸盗的机构,相当于交通道路上的公安派出所。乡亭与乡里属不同的系统。乡村的市也有因亭而设者,或称“亭市”。例如:

史晨飨孔庙后碑:史君念孔渎颜母并去市辽远,百姓酤买不得香酒美肉,于昌平亭下立会市,因彼左右,咸所愿乐。[14]

按,昌平亭在昌平山下,位于曲阜县城与孔渎颜母之间,鲁相史晨为了方便远离县城市场的百姓购买所需物品的困难,在昌平亭下设立了会市。这种会市,无疑属于农村集市。

桓谭《新论·离事第十一》:扶风漆县之邠亭,部言本太王所处,其民有会日,以相与夜市,如不为期,则有重灾咎。[15]《说文·邑部》“邠”字注:美阳亭即豳,民俗以夜市。

这也是亭市,但以夜市的形式举行,属于特殊的风俗[16]。王褒《僮约》谈到“緜亭买席,往来都洛”,緜亭亦应有市[17]。

“亭市”是否普遍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人把乡村的“亭市”与城市中的“市亭”混为一谈,从而认为“亭市”是普遍存在的[18],似不妥。亭因其处于交通道路上而具备了成市的有利条件,但并非所有的亭都设市,即以上引《史晨飨孔庙后碑》而言,它既是亭市存在的证据,但也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会昌亭在相当时期内并没有市。《盐铁论·授时》载贤良语:“今时雨澍泽,种悬而不得播,秋稼零落乎野而不得收。田畴赤地,而停落成市。”这里的“停”应是乡亭的亭,“落”指聚落。说的是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市场的“繁荣”与生产的萎缩同时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下,不是所有的乡亭和村落都有市集的。此外,肴阮君神祠碑亦有“漂没田畴,寖败亭市”[19]语。这里的“亭市”似指亭和市二事,当时作为专有名词的“亭市”可能还没有出现。不过,与“田畴”并提、与“亭”连称的“市”,应是农村集市。

以上材料看,汉代乡政府所在村邑普遍设市,乡以下大的村落(“聚”)和若干乡亭也有市。这可以视为汉代农村集市的两个不同层次,但不宜把它绝对化,它们彼此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如果亭的所在地有较大的聚邑,或乡政府的所在地有较大的聚邑,亭市和聚市,或乡市和聚市就合而为一了。

野市  汉代乡村的市还有一种难以归入乡市、聚市或亭市中的。《盐铁论·散不足》载:

今闾巷县伯,阡伯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

“县”当作県,即“枭xiao”的本字;“県伯”犹言恶霸[20]。这是汉代存在又一类型的农村集市。阡陌为田间小路,借指农村。这些农村屠户在集市时宰杀猪羊,农民则“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实行物物交换。“负粟而往,挈肉而归”表明其身份为农民。这种农村集市似乎与乡市、聚市和亭市不同,人们相聚于野外,实行物物交换,未必有完全固定的集期和市肆,政府管理的触角也还没有伸展到这里。无以名之,姑称为“野市”。


2006-11-7 17:21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3楼


以上材料主要反映内地农村的情况,现在让我们再看看汉简中所反映的河西四郡情况。从汉简的材料看,河西四郡有县级以上的市,称“都市”、“官市”[21],具体如居延市、觻得市等,但除此以外,还有县级以下的市。请看以下记载:

1、  五月甲戍,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用者,书到,令长、丞、候、尉明白大扁(遍)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9·13)

2、 十一月丙戍,宣德将军,张掖大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扁(遍)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商□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同上16·4A)

3、 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遍)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令吏民卒尽讼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敦煌汉简释文》1365)

材料1谈到,居延屯军首领要求他的下属把政府的告示遍贴到各“乡、市、里、门、亭”,这里与乡、里、门、亭并列、而排在乡后面的“市”,当然是居延县下面的农村集市。材料2、3也讲到要把政府的告示张贴在人们很容易看到的地方,以便“令民尽知之”;但2列举的是“乡、亭、市、里”,3列举的是“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把这些材料对照,可以看出乡、市、里、亭各为独立的单位,由于市和里都是人口集中的地方,也可以归为一类,与“官所、寺舍、门亭、燧堠”并列。材料1中的“乡市”不宜连读,乡一般有市,但市不必都在乡;农村集市类型、层次和范围比乡市大得多。从有关材料看,汉代的边郡的农村集市亦与内地相仿,大体分为乡市和乡以下的市两级。例如,“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载寇恩到觻得为甲渠候粟君卖鱼后,与粟君妻业从觻得返居延途中,到第三置(按序号第三的邮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22]。按,“北部”系北部候长居地,候长相当地方政权的乡;北部的市相当于“乡市”。第三置的市则相当于乡以下的市,设在交通要道,与“亭市”有某种相似。在一些戍卒吏民聚居的大坞壁里,也往往设有集市。例如:

第十二燧长张宣,乃十月庚戍擅去署,私中部辟买榆木一宿。(82·2)。

按,辟通壁,指中部候长与戍卒聚居之坞壁;中部辟的市也相当于“乡市”。[23]

由此看来,汉代无论内地或边郡,农村集市都有不同类型以至不同层次,展示了一幅多色层构成的斑斓画面。

  



--------------------------------------------------------------------------------

[1] 这方面的重要成果有:段渝《汉代集市考略》,《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黄今言《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为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等。

[2]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3] 黄今言:《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为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又收入《秦汉经济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4] 据出土简牍等资料,西汉时的乡以方位取名的有东乡、西乡、北乡等,中心地区取名“都乡”。参见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5] 参阅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6] 段渝:《汉代集市考略》,《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

[7] 《后汉书》卷109《郡国志一》

[8] 《汉书》卷92《游侠传》

[9] 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006-11-7 17:21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4楼


[10] 《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11]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今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注引。按,丰在汉代升为县,但在秦代只是一个聚邑而已。在这里应劭误以后来的情况为说,也可能是传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注引应劭语为:“大上皇思东归,于是高祖改筑城寺街里以象丰,徙丰民以实之,故号新丰。”这里“丰”就没有系“县”。

[12] 关于“丰”的性质,注家有不同解释。应劭曰:“沛,县也。丰,其乡也。”但颜师古论定它为聚邑,根据是高祖本纪下文谈到刘邦入秦,约法三章,“使人与秦吏行至县乡邑告谕之”,县、乡、邑是三个不同级别的行政社会组织,“丰”系以邑为称,明其为乡以下的聚邑。颜说是有道理,能够成立的。

[13] 以“聚”名地是作为有市村落的“聚”发展的结果,它也未必是西汉中期以后才出现的。《战国策》卷二《西周》载:“三国(按指魏、韩、齐三国)攻秦反,西周恐魏之藉道也。为西周谓魏王曰:‘楚、宋不利秦之德三国也,彼且攻王之聚以利秦。’魏王惧,令军设舍速东。”“注曰:“邑落曰聚。如□狐聚、阳人聚之类。”当时是否已经有作为专称地名的“聚”,值得研究。《汉书·地理志》中载王莽命名的一些聚,未必全是新创,因为王莽是个复古狂,这些“聚”可能是其古称。不过东汉以聚名地者大量增加,的确是明显的事实,可以说是农村集市有较大发展的反映。

[14] 《金石萃编》卷13,第3页。

[15] 据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校点本。该条是根据《续汉志·郡国一》注、《初学记》卷24、《太平御览》等相互对勘补充而成。

[16] 黄今言先生认为,由于这种亭是“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可备一说。

[17] 按:此材料后加,2002年8月21日。

[18] 汉代城里的市中有旗亭,即市楼,为对市进行监察、管理而设。俞伟超《汉代的“亭”、“市”陶文》指出汉代陶文屡见“某亭”的戮记,“亭”指旗亭(市亭),“某亭”当与“某市”同。段渝《汉代集市考略》认为“某亭”均为“某亭之市”的省称,是亭市普遍存在的证据;而“亭”与“旗亭”不相侔。

[19] 《隶释》卷二。

[20] 马非百:《盐铁论简注》第231页,中华书局,1984年。

[21] “都市”例:“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E·P·F22:37)“官市”例:“元康三年十一月中为官市,上书具长安。”(456·2)

[22] 《居延新简》E·P·F22 :25

[23] 参阅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2006-11-7 17:21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5楼

农民在农村集市以外的交换活动

  

汉代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并不限于在农村集市中的交换活动;农民的交换活动也在农村集市之外进行。

不少材料表明,汉代农民积极参与郡县市场的交换活动。《后汉书·循吏·王涣》载:

(王涣)……为洛阳令……病卒,百姓市道莫不咨叹。……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桉于路。吏问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

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材料,说明洛阳附近的弘农郡经常有老百姓持粮到洛阳贩卖。“持米到洛”无疑是为了贩卖。这些常被卒司钞掠殆半的“民庶”,应是农民和中小商贩,不大可能是大商人。即使是中小商贩,其粮食也来自农民和农村集市,或本身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可见,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附近的农民是要出卖商品粮的,并往往到城市市场中出卖。洛阳后来建立了米市,应是这种粮食贸易发展的结果。秦汉时期城市里大量存粮、可以长时期满足城市粮食消费需要的粮店似乎不多。秦始皇三十一年,“始皇为微行咸阳”遇盗,“关中大索二十日”,米价飞涨,“石千六百”[1]。汉武帝征和元年冬,“大搜上林”,“闭城门十五日,待诏北军征官多饿死”[2]。这些材料表明,秦汉城市平时依赖着农村地区经常性的商品粮供应,包括农民到城市出卖粮食,一旦这些正常的供应受阻,城市就会出现某种危机。

反映战国情况的《周礼·司市》记载了都市一日三市的制度:“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所谓“百族为主”的“大市”,就应有周围农民参加交换活动。这种情况看来延续到了汉代。《太平经》谈到一人在“都市”中造谣,“一市中人归道之,万家知之,老弱大小四面行言,天下俱得知之”[3]。此材料中的“市”为“都市”,即县市或县以上的市[4],其贸易圈可系万家之众,与“一县万户亦合成一家”(亦《太平经》语)可相互比勘。参与这市场活动的“万家”中,主要应为农民。这和《周礼》关于“大市”的记载是相互呼应的。《太平经》还谈到,当时各乡部有通往都市的“四达大道”[5]。

《风俗通·怪神第九》有以下以下记载:

汝南汝阳彭氏墓路头立一石人,在石兽後。田家老母,到市买数片饵,暑热行疲,顿息石人下小瞑,遗一片饵去,忽不自觉。行道人有见者,时客适会,问何因有是饵?客聊调之:“石人能治病,愈者来谢之。”转语:“头痛者摩石人头,腹痛者摩其腹,亦还自摩,他处放此。”……  

在这则故事中,作者尽情揭露了迷信者的愚昧,而我们感兴趣的是它提供了农家与郡县市场发生关系的一个例证。汝南是一个县,这里说的市很可能是县市,石人在通往县市的大道旁,故来往人较多。田家老母市饼,恐是偶尔为之,但田家与市场的联系未必是偶然的行为。

在西汉的盐铁会议上,大夫借古说今,谓“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其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农用乖则谷不殖”[6]。这里说的“市朝”,包括了郡县市场,以至主要是指郡县市场;而没有农民的参与,“市朝”是不可能发挥这样的功能的。

农民除了参与郡县市场的交换外,还在固定的市场之外进行交换活动。《盐铁论·水旱》载:

家人相一,父子戳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更徭省约。……

这一材料说明当时有些个体铁匠在农忙时走村串户,把农具运送到田头与农民进行交换。这种交换除以货币为媒介外,还可以用物物交换和賖贷的方式进行。这是农村中固定市场之外的一种交换方式,不能等同于农村集市;由于它灵活方便,深受农民的欢迎。这里说的只是的个体铁匠,但可以想见,一些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贩也会采取这种形式。它对保证小农经济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作用不可低估。其实我们在整个封建地主制经济时代以至近世,都可以看到个体手工业者这类活动的身影,前些年上映的《张铁匠的罗曼史》,就是描写一个走村串户的个体者铁匠的生活和爱情的。但他们的活动能够被记录到古代文献中的,则只是凤毛麟角而已。



--------------------------------------------------------------------------------

[1]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2] 《汉书》卷4《武帝纪》

[3] 《太平经合校》第58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4] 按,据俞伟超先生考释,在述及西汉及其以前的文献记载中,“都市”往往专指“国都之市”,但到了东汉,降而为各地之市的泛称,已非专指国都之市。(《秦汉的亭、市陶文》注26,见《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

[5] 《太平经合校》卷88:“敕州郡下及四境远方,县邑乡部,宜各作一善好宅於都市四达大道之上也。”

[6] 《盐铁论·本议》

2006-11-7 17:22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6楼

农村集市的形成、有关制度和运作方式窥测

  

从我们现在能够见到的材料看,汉代的农村集市不少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自然成市的前提是人口增加带来的需求的增加,而前提的前提则是这些人的生产和生活部分地依赖于交换和市场,因此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市。例如,《后汉书·张楷列传》载:

(张楷)字公超……家贫无以为业,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司隶举茂才,除长陵令,不至官,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

张楷以采药卖药为生,追随他的学者是一些半耕半读之家,均可视为农民当中的特殊群体,而他们的生产生活都不能离开市场。张禹治下邳时修复蒲阳陂,邻郡贫民纷纷归附,以至“屠酤成市”[1],情况也以此相似。前面谈到的《盐铁论·散不足》所载“野市”,也可视为自发形成过程中的市。

除了民间自发形成的市以外,也有政府组织的市,《史晨飨孔庙后碑》所载会昌亭市即其例。碑文虽然着重为史晨歌功颂德,但也反映即使是政府组织的市,也是以民间一定的需求为基础的。

关于农村集市的制度和运作情况,我们知道得很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材料进行一些探讨和推测。

《史晨飨孔庙后碑》称在昌平亭下所立之市为“会市”,所谓“会”,当是“会聚”之意,“会市”即四方人物会聚于此进行交易的场所,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集市”。这应该是汉代农村各种“市”的普遍制度,不独“亭市”为然。我们从汉代“夜籴”的俗语中还可比窥见当时集市贸易的一些情况。《太平御览》卷490引《风俗通义》云:

夜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无人也;今乃夜籴谷,明其痴騃不足也。凡靳不施惠者曰夜籴。

“夜籴”之所以被讥为“痴騃”,这是因为当时粮食交易主要是通过集市(会市)进行的,四方百姓为了赶到交易场所——市集,无论买者或卖者,都要“清旦而行”,以便“日中交易所有”。不但粮食交易如此,其他物品的交易也应基本如此。这是当时农村集市(会市)的一般情形。

这种集市的制度起源很早。传说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2]。这是“市”的源头,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市。其实无论城市市集或是农村集市,都是从“日中为市”式的集市发展而来的。《周礼·司市》所载市场制度中的“大市”,就明显地保存了从“日中为市”脱胎出来的痕迹;到这里交易的是城市周围地区的老百姓(“百族”),由于老百姓赶集需要往返的时间,交易只能在中午太阳刚刚西斜时(“日昃”)进行。但农村集市与城市市集又有明显的区别:城市市集是每天开市的(尽管不是全天开市,而是每天开市若干次)[3];农村集市则不是每天开市,只是在一定的日期才开市。上引《新论·离事》中所说的“会日”即指此,它相当于后世农村墟集中的“集期”。“会日”一词还见于《东观汉记》。《东观汉记校注》卷8《刘玄传》云:

又所署官爵皆群小,里闾语曰:“使儿居市决作者,不能得佣,之市空返。问何故,曰:‘今日骑都尉往会日也。’”[4]

这是说刘玄任用社会下层的小人物佣赁之徒当官,受到人们的讥笑。“会日”指会市开市之日。“骑都尉往会日也”,犹言“骑都尉赶集去了”。至于汉代“会日”是如何具体安排的,由于资料的缺乏,已不可考[5]。

城市市集每天开放,已有固定的“市肆”;农村集市不是每天开放,其中是否也有“市肆”存在?这恐怕难以一概而论。“野市”是没有市肆的,但乡市、聚市可能有某种市肆的雏形,虽则没有象城市市场那样规整的市肆。但不管那种农村集市,都有比较发达的饮食业。蒲阳陂畔,“屠酤成市”;“丰”为聚邑时,市中就有“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昌平亭的会市,可以买到“香酒美肉”;农民还可以从“野市”中,“负粟而往,挈肉而归”,等等[6]。盖四方百姓早出晚归,汇聚于市集,需要填塞肚子,有些农民出卖了农副产品后,也要改善一下生活,这些因素都刺激了农村集市中饮食业的发展。农民在农村集市中以其农副产品换取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是因“会日”而时集时散的,饮食店铺或摊点倒成为集市中常设常见之物事,故尔分外显眼。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7楼


秦汉市场的交易一般用钱,秦律金布律还规定:“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农村集市也不例外。汉代农村集市交易中以铜钱为交换媒介的明显例子是公孙穆卖猪。公沙穆是北海胶东人,家贫贱,居建成山中,依林阻为室。《后汉书·方术·公沙穆》注引《谢承书》曰:

穆尝养猪,猪有病,使人卖之于市,语之(言)〔云〕:如售,当告买者言病,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卖猪者到市即售,亦不言病,其直过价。穆怪之,问其故。賫半直迳以还买猪人。告语(言)〔云〕:猪实病,欲卖钱,不图卖者人相欺,乃取贵直。买者言买卖私约,亦复辞钱不取。穆终不受钱而去。

这材料反映一般农民出售畜产品的情况。这里的市,从买卖双方往来联系比较方便看,应该是距离其随居处不远的农村集市。从这一记载和有关“公超市”的情况来看,后汉的农村集市已扩展到偏僻的山区。交易双方在集市上当面议价,买者付钱取物。上文提到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所载买卖活动也是以钱为媒介或以钱计价的,包括在农村集市中的买卖也不例外:寇恩到觻得为甲渠候粟君卖鱼获得了钱,从觻得返居延途中,“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可见,以钱为媒介的交易在农村集市中应是最为普遍的[7]。但也有以物易物的。《盐铁论·散不足》所载“野市”中“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即其例。《风俗通义》“夜籴”所说的“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市买者似乎也是以其“所有”去易米的。另外,《盐铁论》所载个体铁匠与农民之间“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的交易方式也会有农村集市中进行。

农民是农村集市交易的主体,农民们“纷纷然与百工相交易”(孟子语)主要是在农村集市进行的,但是他们在这里进行各自产品的有无调剂和余缺调剂,以解决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除了作为个体生产者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外,参与农村集市交易活动的还有小商小贩、商人和地主。

上引《周礼·司市》记载的都市一日三市中,“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为什么贩夫贩妇要“夕时而市”呢?东汉郑玄说这是因为他们“朝资夕卖”。小商小贩不像商人那样在城中市里有固定的住所和邸店,他们一早赶到各地农村集市收购货物,晚上赶回城里的“夕市”去出售;这就叫“朝资夕卖”。也就是说,当时的小商小贩不是从城市的批发市场获取货物,而是在农村集市和城市市场之间“朝资夕卖”。郑玄是以他的亲见亲闻来进行解释的,可以认为,这种情况从战国延续到郑玄生活的东汉时代[8]。从有关材料看,汉代小商小贩有些还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或者原来就是农民。例如《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元年(94年)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流民的主要成分当为农民。这虽是农民在特殊情况下从事的贩卖活动,但可以想见,他们平常也会有这类活动的;只是平常要收税,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免税。汉简中有反映汉代尊老制度的“王杖诏令册”,其中有“年六十以上毋子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夫妻俱无子男曰孤独,田毋租,市无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等规定[9]。缺乏青壮劳动力不能种地或种地不足要靠做小买卖为生的鲲寡老人,多数也应是农民或一般的城市居民;对这种老人做小生意免税,它的另一面,就是一般农民从事商贩活动要收税。这是一种“重本抑末”的措施,但也反映出农民当中是有从事商贩活动的。早在战国时代,《商君书·农战》就提到“要縻(按,“要縻”指贫弱农民)事商贾”的现象,风靡整个汉代的“背本趋末”浪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是农民在重重压迫再生产难以为继的条件下,或在经商利益的诱惑下,从事小商小贩的活动。

商人和地主的势力也深入到了农村集市。商人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是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本文后面还将论及。当时商界巨子范蠡、白圭辈都做农副产品的生意,把农业、尤其是粮食的丰歉作为商情预测的基础。如“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孰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与之食”[10],对象主要是农民。他们恐怕不会光在城市市肆中坐等农民或小商小贩来做买卖,而不到农村集市中活动。地主、商人参与农村集市活动的比较明显的证据是东汉崔寔的《四民月令》,它被称为地主田庄的经营手册,其中记录了各个月的购销活动,购销的东西绝大多数是农副产品,其特点是收获后贱价买进,青黄不接和播种时卖出。有条件进行这些购销活动的主要是地主和商人,其对象则是广大小农,下文还将谈到。西汉失意官僚杨恽回乡务农,自称“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此贾竖之事,污辱之处,恽亲行之”[11]。这也可以看出商人、地主“籴贱贩贵”之普遍。地主和商人的这些购销活动,主要应该在农村集市中进行。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8楼


政府如何管理农村集市,现在还不很清楚。迄今没有发现农村集市中有“市官”的设置,似乎没有形成像城市市场那样完整的管理机构和严密的管理制度。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对农村集市撒手不管。战国时代,据《管子·乘马》所载,在“聚”中所设的市是要征收货物税和摊位税的,而从《荀子》等有关记载看,“关市之征”是农民重要负担之一[12]。在汉代,我们看到对活动于城乡之间的小商小贩是征税的,估计对农村集市也可能征税。前述出土汉代漆器铭文和传世陶文中有“南乡之市”、“中乡之市”等等,应该是这些乡市的管理者留下的印记。朱桂昌还指出汉印中“长聚则丞印”一方,当为长聚丞名则者之印,可能是聚中管理市集交易诸务的小吏[13]。这样看来,在官立的市和政府控制下的乡、聚、亭中设立的市,政府是管的,可能是通过原来的乡官系统来兼管。至于自发形成的市,政府起码在一段时间内是来不及控制和管理的。

  



--------------------------------------------------------------------------------

[1] 《后汉书·张禹传》及注。

[2] 《周易·系辞下》

[3]《后汉书》卷31《孔奋传》:“时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也是每天开放若干次的。除了这种每天开放的市集外,城市中也有按一定的日期开放的“会市”。如西汉太学附近的文化市场——“槐市”,就是一种“会市”,见《太平御览》卷828引《三辅黄图》。

[4] 《东观汉记校注》注云,“今日骑都尉往会日也”是据《太平御览》卷827增补的。

[5] 关于会市的会期,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文献中才有所记载。如《水经注》卷33《江水》:“有平都县,为巴县之隶邑矣……县有市肆,四日一会。”《太平御览》卷827引《赵书》:“丰国市,五日一会。”

[6] 《太平经》说,“天下兴作善酒以相饮,市道尤极……念四海之内,有几何市,一月之间(《饮酒缘》引《太平经》作“一日之间”),消五谷数亿万斗斛……“(《太平经合校》上册214页)。这里说的“市”,也包括农村集市在内。

[7] 《盐铁论·错币》:“文学曰:……于是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近侵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农民不习,物类比之,往故疑新,不知奸真。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或滋益甚。”文学论及五铢钱铸行过程中的弊端,说农民不习惯新钱的使用而受商贾的欺骗,容或有夸大处,但也说明农民的交换活动是用钱的。

[8] 《梁书》卷38《贺琛传》载:“琛家贫,常往还诸暨,贩粟以自给。”

[9]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10] 《史记·货殖列传》

[11] 《汉书》巻66《杨敞传》

[12] 参见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13] 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第239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9楼

农村集市的规模和数量

  

关于汉代农村集市的规模和数量,以前不大为人注意。黄今言先生根据有关材料进行了推算,结果是:“西汉乡市6622个,里市(聚市)66220个,不论规模大小的集市,共计为72842个。东汉因政区调整,乡里范围有所扩大,乡市3620个,里市(聚市)36820个,共计为40502个。”[1]这种估算使人们对于汉代农村集市有了量的概念,无疑是一种贡献。但其中关于“里市”及其数量的估算颇有可商之处。黄氏是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郡国一》所载西汉和东汉的乡数,再按“十里一乡”进行推算的;其前提是聚即里,聚市即里市。因此,需要对里和聚的关系,里市和聚市的关系,作些讨论。

聚是乡以下的聚落(村落)应无问题,但聚和里的关系如何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聚是自然村,里是农村基层行政单位,一聚可以是一个里,也可以是几个里[2];另一些学者认为,里是自然村,也是乡以下的行政单位,聚是特殊的里(自然村),是有市的里,由里发展而来,而又不同于一般的里。朱桂昌是持后一种意见的,我比较倾向这种看法。“里”是汉代行政组织中乡以下的基层单位的名称,这是比较清楚的,但“里”还有另外的含义,它确实又是自然村的名称。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地形图和驻军图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地形图标示了80多个居民地,县级居民地8个,用矩形符号表示,县以下的居民地可辨认的74个,用圆形符号表示,绝大多数称为“某某里”。驻军图标示有名称的居民地至少有49处,一般也称“里”,旁注户数,户数不等,大里108户,小里12户,中等的里在35—50户之间,有确切户数记载的16个里,平均每里42.6户左右[3]。可见,县以下的居民地一般称“里”,“里”也就是一个自然村。乡里行政组织是在这些自然村的基础上编制的,乡政府设在较大的村落中,乡下辖若干里,作为行政单位的里,一般也就是作为自然村的里。在自然村这个意义上,聚也是里,但不是一般的里。我们现在看到的与具体地名相联系的聚,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大的聚有达350户者[4],一般的聚可能上百户[5],有的用来作为封国的食邑,有的后来发展为县。还有些聚,如小长安聚、万人聚,其繁荣程度是可以想见的。可见,不能把聚等同于里。《汉书·平帝纪》谈到要在郡、县、乡、聚设学校,韦昭注“小于乡曰聚”;这里的“聚”显然是乡之下的规模较大的村落。汉代地方行政组织的系统是郡、县、乡、里。当时不可能在每一个里中都设立学校,也不可能在每一个自然村都设立学校,只能在较大的村落中设立学校。所以这里的“聚”已经不是聚落的泛称,而是指没有设立“乡公所”(借指乡级行政机构)的规模较大的村落。朱氏举出过高阳里演变为高阳聚的例子,说明聚由一般的里发展而来特殊的里(自然村)[6],其实巨里聚[7]、邪里聚[8]、梅里聚[9]等名称的本身就反映了由里发展为聚的轨迹——起初是巨里、邪里、梅里,后来发展为聚,而仍然保留了原来名称的痕迹。当聚的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也可能划分为若干里,如乡划分为若干里一样。这不足以作为否定里一般也是自然村的证据。

聚中一般有市,我们已经作了论证;但是否每个里都有市,以至“里市”成为农村集市中数量最大的一种类型呢?恐怕不能这样说。无论作为自然村,或是作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一个里一般只有十几户或几十户,不可能也不需要每个里都设市。如果每个自然村都有市,就用不着赶集,也无所谓集市了。近世如此[10],古代也应如此。

秦汉时代文献和简帛中屡见“市里”之称,但“市里”并不等于“里市”。它一般合指作为交换场所的“市”和作为居民点的“里”,而且往往是指城中的市和里,但有时也单指市,“市里”犹言“市井”。前者如《东观汉纪》卷12载“(公孙)述诈使人言白帝仓出谷如山陵,百姓空市里往观之”,这里的“市里”显然包括市井和里居;《汉书》卷12《平帝纪》:“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其中的“市里”也应如此。例子很多,不必遍举。后者如《后汉书》卷30下《日者列传》:“天官宦者星不在紫宫而在天市,明当给使主市里也。”《太平经》卷111:“其以时还,未曾大醉卧於市里。”[11]汉代甚至还有“市里之印”传世[12]。无论哪一种情况,“市里”都不能作“里市”(农村集市)解。据我所见,秦汉时代没有出现作为专有名词的“里市”一称。论者举出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收录的“槐里市久”的陶壸,谓“久”是“酒”的省文,槐是里名,里即《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十里一亭”之里,是汉代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槐里市酒即槐里市集上出售的酒,认为是“里市”存在的珍贵物证。[13]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据《汉书·地理志》等载,“槐里”是右扶风辖下的一个县,它原是周代的“犬丘”,秦代称“废丘”,西汉初改为“槐里”。因为是县,所以槐里设“令”治理[14],而且有“狱”[15]。陈直先生在“槐里市久”陶瓶的题识中也明确指出“秦废丘县,汉高三年改名槐里”[16]。因此,“槐里市久”是指槐里县城市中生产的酒,不能作为汉代农村集市形式之一的“里市”存在的证据。[17]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0楼


总之,汉代不但有乡市,而且有乡市以外的农村集市,但并非每一个自然村(“里”)都有市集。

战国秦汉有关农村集市规模的资料奇缺,难以做出精确的估计。我曾根据《管子·乘马》的设计,推算出“聚市”的交易半径为6—9公里,交易腹地为155.6平方公里[18]。又据《乘马》所载,一个“聚”包括25个“暴”,而“暴”是一个拥有50家的村落。这样,一个“聚市”要负担1250户的商品供求。这过于整齐化和理想化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某种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把它和汉代的某些材料作有趣的对照。

在汉代自发形成的农村集市中,有张禹治下邳时蒲阳陂畔形成的市。《后汉书·张禹列传》载:

(张禹)迁下邳相,徐县北界有蒲阳坡(陂),旁多良田,而堙废莫修。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熟田数百顷……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

李贤注引《东观汉记》卷16则说:“禹巡行守舍,止大树下,食糒乾饭屑饮水而已。後年,邻国贫人来归之者,茅屋草庐千户,屠酤成市。垦田千余顷,得谷百万余斛。”从这两条材料看,自然成市的前提是人口增加带来的需求的增加。这些从邻郡来归附的“贫人”主要是农民,其所形成的市无疑是农村集市。这两条材料提到作为成市前提的人口规模是“千余户”或“千户”,这正如与《管子·乘马》所载吻合,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管子》的规划过于理想化,《张禹传》的“千户”也不宜绝对化,但总反映了成市要求的一定规模。是否可以把接近“千户”农民的供求作为汉代农村集市形成的条件,并进而把接近“千户”作为汉代农村集市的一般规模呢?这“千户”,若是“百家为里”,当包括10个“里”——自然村,若是“五十家为里”,则包括20个里[19]。人口达到这样的规模,就非形成市不可了。反过来是否可以说,几十户或百把户的一个里,并不具备形成市的条件?

关于汉代农村集市的绝对数量,已难确考,只有个别的材料可供作相对的估算。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潜夫论·浮侈篇》:

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

《潜夫论》的作者王符是东汉末年人。据《续汉书·郡国五》注引《东观书》记载,东汉末年,凡郡国103个,有县、道、邑、侯国1180个,有乡3682个。可见,王符所说的“千县”包括县级的“县、道、邑、侯国”;《东观书》说的是细数,《潜夫论》说的是约数,两者是一致的。那么,所谓“市邑”显然是指县以下的农村集市。它与《战国策》所说的“置社有市之邑”[20]和银雀山竹书《市令》所说的“邑市”一脉相承。汉代的“市邑”主要是乡邑和聚邑,还有少量的“亭市”,或与聚市相重,可略而不计。“万数”可以理解为“以万计”,也可以理解为“一万多”。我倾向于后者:“市邑”数为县数的十几倍,每个县下面有十几个农村集市。据《东观书》,东汉末年每个县级单位下辖3个乡左右[21],如果每个乡之下有5个左右的“聚”[22],则每个县下面有18个乡市(3个)和聚市(15个)。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个数字可能要打些折扣。又据《晋书·地理志》,东汉末年桓帝时有1067万户,由于统计有缺漏,实际户数比这一记载为多,而且绝大多数为农户。若按接近“千户”一市算,“市邑”也应该是“万数”——一万多个。

这一估计是否过于保守呢?我们不妨与后世情形作些比较。据有些学者的研究,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明中叶,河北、山东、山西每州县的集市数才分别为9.6、14.1、5.93[23],一千多年前的汉代,每县已有市集十几个,这不是表明当时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了吗?

  



--------------------------------------------------------------------------------

[1] 黄今言:《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为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

[2] 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897年。

[3] 《古地图论文集》第7页、45页、49页及附“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地形图复原图”、“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驻军图复原图”,文物出版社,1974年。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1楼


[4] 《汉书》卷99《王莽传》载汉哀帝时“以黄邮聚三百五十户益封莽”。黄邮聚在南阳郡束阳县。

[5] 朱桂昌举出居延新简破城子探方50第3简载:乐成侯国有“乡八、聚四十四,户七千九百八十四,口万五千七百卅五”。推算每聚平均181.45户。但乐成侯国聚之外应该还有里,7984户不应光分摊给44聚。非聚的里所占户数无法确知,假定少于聚所占户数,则每聚户数殆已过百。

[6] 《汉书·高帝纪》:“沛公西过高阳,郦食其为里监门。”其时在秦末,高阳属砀郡雍丘县,这时高阳仅是一个里。但《史记·郦商传》索引称:“高阳,聚名,属陈留。”可见,汉代高阳已发展为聚了。

[7] 《续汉书·郡国四》

[8] 《汉书·武五子传》

[9] 《续汉书·郡国》注引《皇览》

[10] 据近人研究,民国时期,平均一个市场覆盖8个村庄,6000多人。又据钟文典主编《广西近代圩镇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称,在圩镇有较大发展的清代前期,柳州府马平县300个自然村,20个圩场,平均15个自然村一个圩场;少数民族居住的白山司(今马山县白山镇)每30个自然村一个圩场。(见该书第18页)每个自然村都有一个集市的事,恐怕古今都难以找到。

[11] 星在“天市”而使主“市里”,这“市里”显然就是“市”。人不能分身躺在市和里中,《太平经》的“市里”也只能指市。

[12]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五。

[13] 段渝:《汉代集市考略》,《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

[14] 如王尊就当过槐里令,见《汉书》卷76。

[15] 《后汉书》卷8《灵帝纪》

[16] 见陈直《摹庐藏陶捃存》,齐鲁书社,1983年。

[17] 秦汉陶文多有“市久”、“亭久”语,袁仲一认为,“久”是“标志”的意思。他的解释与陈直不同,可能是对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里市”的分析。

[18] 《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7页。

[19] 这可与上页注[19]引述的情况相比照。在农村市场覆盖的范围内,赶集往返所需时间应以不超过一天为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密度增加,赶集往返所需时间呈减少的趋势。但人口的密度亦随经济发展而增加,每个农村市场覆盖范围内人口数量应呈增加的趋势。但农村集市以一定数量农村人口的需求为形成的前提,在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不同时期每个农村集市覆盖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不应太过悬殊。

[20] 《战国策·齐策五》:载苏代对齐威王说:如果打起仗来,“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无不止事而奉王”。

[21] 据《汉书·地理志》、《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西汉末年,凡郡国105个,有县、邑、道、侯国1587个,有乡6622个,平均每县为4个乡。,又上引《春秋繁露》的材料推算,则每县有4.7个乡。东汉的乡比西汉加大了。

[22] 朱桂昌指出,《居延新简》破城子探方五○第三简载乐成侯国有“乡八,聚?四,户七千九百八十四,口万五千七百卅十五”,每个乡平均有5.5个聚,与《管子·乘马》“五聚命之曰某乡”大体一致。

[23] 据龚关《明清至民国时期华北集市的数量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所提供的资料,明清至民国时期华北各地平均每州县集市数如下表:

年代
1550—1734
1736—1795
1796—1861
1862—1911
1912—1935
  
河北
9.6
12.1
12.8
14.3
20.04
  
山东
14.1
19.4
22.5
29.3
39.4
  
山西
5.93
6.93
7.35
7.97
8.0

2006-11-7 17:24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2楼

“市井”辨析:评关于农村集市起源的一种观点

  

秦汉文献中常常提到“市井”。关于“市井”一词的缘起,涉及了对市和农村集市起源的认识,需要加以辨析。

古今学者对市井有种种解释[1],其中比较流行的说法有两种:其一说井是人们相聚处,人们利用相聚的机会进行交换,发展为市,所以叫市井。《白虎通义》首倡“因井为市,故曰市井”之说,唐人张守节加以推衍,谓“古人未有市及井,若朝聚井汲水,便将货物于井边货卖,故言市井”[2]。近人亦有据此论定“市井”是我国最早的市场形态者[3]。其二说人们的交换最初是在井田制的范围内进行的,故称市井。《春秋井田记》曰:

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公田十亩,庐舍五亩,成田一顷十五亩。八家而九顷二十亩,共为一井。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为市,交易而退,故称市井也。[4]

这两种说法都涉及市的起源,都把“市井”视为市的原初称呼或原初形态。据后一种说法,“市井”应是农村集市,起源于实行井田制的时代;近世学者或以此论证三代农村集市的存在。因为它与本文论述的主题关系比较密切,故首先对它作重点分析。

我们遍查先秦文献,包括反映井田仍在实行的春秋时代情形的文献,都找不到“因井田为市”的根据或迹象。例如《齐语》载齐桓公时管仲对“四民”的安排是:士和工商住在“国”中,农民住在田野;“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市井”无疑在国(城)中。《仪礼·士相见礼》:“凡自称于君,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孟子·万章下》:“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也说明市井在国(城市)而不在野(农村)。在夏商西周,基本上看不到农村的市场活动。既然农村还没有出现市,哪里能与井田搭上界呢;所谓“因井(田)为市”,实在是望文生义的忆度之词。

其实就是到了秦汉时代,所谓“市井”一般也是指县以上城里的“市”,而不是指农村集市。当时商人主要住在城里,市井是他们主要的活动场所,这些市井由政府设员管理,商人编为市籍。所以战国秦汉人谈到商贾时,总是与市井联系在一起,商贩称“市井之人”,商人后代称“市井子孙”,商业活动称“市井之事”。《史记·律书》说汉文帝时天下太平,“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这应该理解为六七十岁还没有进过城。我们不妨看看《后汉书·刘宠传》的以下记载:

(刘宠)……三迁拜会稽太守。山民愿朴,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也颇为官吏所扰。宠简除烦苛,禁察非法,郡中大化。征为将作大匠。山阴县有五六老叟,尨眉皓发,自若邪山谷间也,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

这些“白首不入市井”的老者,自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郡守的议事厅)”,表明市井是设在郡县中;所谓“不入市井”,实际上就是指没有进过郡县。[5]这里的市井仍然是指郡县的市场。“不入市井”,并非与市场完全没有联系,因为农村还有集市,还有各种形式的交换。否则这些老者哪里来的钱,要钱又有何用?因此,这条材料(以及《史记·律书》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当时农村经济生活完全自给自足的证据。

那么,因水井为市之说能否成立呢?其实,这种说法早就受到颜师古的驳斥。颜氏在《汉书·货殖传》注中说:“凡言市井者,市交易之处,井共汲之所,故总而言之也。说者云因井而为市,其义非也。”近人韩国磐也根据神农氏作市、伯益作井的传说,正确指出:“先有市,后有井,在未有井之前,绝不会有市井之名。”[6]根据古史传说,我国最早的市是神农氏“日中为市”的市。当时还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城乡还没有分化,国家还没有形成,交换是在不同部落之间进行的,“市”存在于各共同体的接界处,未必有固定的地点和时间。市字在《说文》中属?部:“?,买卖所之也。市有垣,从?从?,?古文及,象物相及也。之省声。”“?,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象远界也。”按,?即古坰字。由此看来,首先发生交换的地方是在野外的坰(?),这和马克思指出交换首先发生在不同共同体的边界上的理论,若合符节[7]。这种市虽然是在郊野外的坰进行,但不能称为农村集市,因为当时城乡尚未分化。在这种情况下,“市”不可能与“井”发生固定的关系,更不可能“因井设市”。市和井密不可分关系的出现,应该是在固定的市形成以后。盖城乡分化、国家形成后,在统治阶级居住的城中,设置了主要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固定的市。市中人物汇萃,必有水井以应其需,两者关系密切以至不可分离,故出现“市井”之称。陈直先生曾收藏凤翔出土的秦陶井盖三枚,陶盖铭文曰:“大市中四,井器大利,日利千万。”陶盖中部绘有方形市墙,靠近市墙每边的中部绘一小圆圈,中有一点[8]。凤翔是故秦都雍城所在地,铭文中的“大市”盖指雍城的中心市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凤翔发现了故雍城的市场遗址,正可与“大市中四”的陶盖相互印证[9]。它形象地体现了固定的城市市场与井的密切关系,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市井”是城市市场的称呼。

2006-11-7 17:25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3楼



总之,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和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崩溃以前,市场是设在城市之中的,由于固定市场与井关系密切,“市井”成为称呼城市市场的称呼,这一名称及其含义延续至后世。这也同时说明了“因井田为市”的说法之不能成立。战国以前的农村基本上是一些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共同体,共同体内各个生产单位的产品基本上是一样的,除了劳动互助和偶尔的余缺调剂的交换以外,很少商品交换,不存在形成制度化的农村集市的条件。这时的城市市场基本上与农村不发生关系,商人主要从事贩运贸易,为领主贵族的奢侈性消费服务。农村集市是春秋战国之际以后伴随着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而出现的。[10]

  



--------------------------------------------------------------------------------

[1] 韩国磐先生把学界对“市井”的解释归结为五种,见所著《中国古代的市、和市井市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2] 《史记·平准书》《正义》。《初学记》卷24引东汉应劭《风俗通义》亦云:“市,亦谓之市井。言人至市,有所鬻卖者,当於井上洗濯,令香洁,然后到市也。”谈到市与井的密切关系,但没有明确说“因市为井”。

[3] 顾关元:《市井、市肆、市楼》,《光明日报》1997年5月27日。

[4] 《后汉书·循吏列传》李贤注引《风俗通义》引。东汉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所说略同。这种说法后来又被加以推衍。如《法言义疏》卷2引《陈氏立公羊传宣公篇义疏》云:“因井为市,盖始于三代以前。初作井田时,民情俭朴,无非寻常日用,故于井田间交易,非谓汲水之井也。后世渐趋於文,百货交易,必於都会聚集之所,因亦谓之市井。”

[5] 上引《孟子》“在国曰市井之臣……”的“市井”,也是城市的泛称,而不是单指城市的市场。

[6] 《中国古代的市、和市井市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7] 按,市最初不一定有固定的场所,故曰“买卖所之也”。《太平御览》卷191引作“买卖之所”,非。徐笺:“盖古之为市,聚散有常,交易而退,故曰买卖所之;非如世俗之店铺也。今之墟集,犹存古意。”这样看,《说文》把?解释为“市有垣”是错误的,这已是后世的制度。国市形成后,仍然在相当时期内保存定期聚散的特点。

[8] 《摹庐藏陶捃存》,30,“大市中四井器陶盖”。齐鲁书社,1983年。

[9] 考古发掘的雍城市场位于雍城后部,面积近三万平方米,四周有土围墙,呈方形,南北宽160米,东西长180米,四面墙中部各井市门一座,围墙内是封闭的露天市场。见《秦古雍城发现市场和街道遗址》,人民日报1986年5月21日第3版;《中国历史学年鉴(1987)》“凤翔发现秦都雍城市场和街道遗址”。

[10] 参见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006-11-7 17:25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4楼

战国秦汉农民与市场联系的两重性

  

农村集市是农民与市场联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战国秦汉农民与市场的联系是相当广泛的。当时,即使是强调自给,主张君臣并耕,反对商业欺诈向的农家许行之徒,他们从政府那里领取了小块土地,自己种粟、织褐,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并从事“捆屦织席”等副业生产,但仍然要出卖部分粮食,换取铁农具、铁锅、陶甑和素冠。一般的农民更是“纷纷然与百工交易”[1]。农民与手工业者和商人之间的这种交换,孟子称之为“通功易事”,《管子》称之为“交能易作”(《治国》)。与市场的联系遍及农民的各个阶层。贫苦农民、雇农、更多依靠粮食以外的园艺作物、经济作物或某种副业为生的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比自耕农相对更大些。影响所及,甚至出现了持久的“弃本逐末”的浪潮。这些都是春秋末年以后出现的普遍的带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社会经济现象。

本文不打算也不可能系统论述战国秦汉农民与市场的各个方面,在这里只想指出这种联系所具有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是小农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这角度看,农民与市场的联系是主动的,是有利于小农经济自身发展的;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小农受国家、地主、商人层层压迫的条件下被畸形地强化的,从这角度看,农民与市场的联系是被动的、不得已的,对小农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损害。

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对小农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两件事特别重要。在生产关系方面,农民由各级贵族的臣属变成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但在政治上摆脱了对领主贵族的人身隶属关系,而且在经济上脱离了对贵族领地这样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的从属地位,以独立生产者的姿态直接面对市场。农民经济再生产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以前可以通过农村公社或贵族领地内部的劳动互助和互通有无来解决,现在只能求之于市场了。这是小农经济不得不与市场发生关系的内在依据之一。在生产力方面,春秋战国以来铁农具的普及和牛耕的逐步推广,不但大大提高小农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其向市场提供商品的能力,而且造成了小农对市场供应的某些生产资料的依赖,小农经济已经不能单纯依靠自我补偿来完成其经济的再生产了。这是小农经济不得不与市场发生关系的另一内在依据。

春秋战国铁器牛耕推广导致的生产力巨大发展,这是所有研究者所公认的,但人们囿于晁错“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话,对战国秦汉粮食亩产和劳动生产率所达到的水平往往估计不足。如果晁错说的是普遍情况,战国秦汉农民生产的粮食基本上仅足以糊口,难以向社会提供多少剩余产品,当时社会就不可能出现那样繁荣的商品经济,而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也无从谈起。据我的估算,从战国时起,粮食生产起码已部分地达到一家百亩(百步为亩的周亩)、亩产二石(大石)、“民食十五之谷”(即农民的食用大致占其生产的粮食的一半)的水平[2]。按《管子·揆度》的说法,在粮食生产做到“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的同时,纺织生产也可以做到到“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总之,当时已经能够向社会提供相当数量的剩余产品。战国时人是看到了这一点的,所以常提到“余粟”、“余食”和“余布”。如《孟子·滕文公下》说:“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管子·禁藏》说:“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按照当时的生产水平,可以做到“国有余藏,民有余食”。《荀子·王制》指出,只要农业生产遵循自然规律,就能做到“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些“余粟”和“余布”是可以投放市场的,所以《管子》的作者要求进行调查,掌握可靠的数据:

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按指消费标准)若干?谷重(谷价)若干?曰:某县之人若干?田若干?币(货币)若干而中用?谷重(谷价)若干而中币(货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时(时价)而櫎(估计,匡算)之,终岁,人已衣被之后,余衣若干?[3]


2006-11-7 17:25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5楼


可见,农民经济由于生产力发展而产生的剩余产品,使它可能向市场提供相当数量的商品,这是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和各项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

同时,生产力的发展也使小农经济产生了对市场新的需求,最明显的是对铁农具和耕牛的需求。战国以来,铁农具已经成为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管子·海王》:“今铁官之数曰……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管子·轻重乙》:“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其中除了“椎”以外都是铁农具。到了汉代,铁农具更形重要。《盐铁论·水旱》:“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盐铁论·禁耕》:“铁器者,农夫之死(生)[士]也。”当春秋以前人们仍主要使用木质耒耜进行耕播时,农家自己就可以制造或修理这些农具,无须购买[4];而铁农具农家不能自己生产,非从市场购买不可。所以《盐铁论·本议》说:“盐铁,万民所戴仰而取给者也。”[5]这“万民”主要是农民。汉代农民生产所需的以铁器为主的农具基本上依靠市场供应,所以《盐铁论·本议》又说:“工不出则农用乖……农用乏则谷不殖。”“农用”就是农具。随着牛耕的推广,耕牛成为汉代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6]农家的耕牛也需要从市场购买。《汉书·循吏传·龚遂》载,汉宣帝时龚遂任渤海太守,“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刀佩犊?’”这一材料说明,农民所需耕牛一般是在市场上购买的,龚遂只是促进他们这样做罢了。从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所反映的农村情况看,碑文记载的18户中,有地的15户,其中有牛的5户各1头,无牛的2户,未详的8户[7]。可见并非所有的农家都有牛。买不起牛的农家,也有租牛使用的。政府为了保证贫困农户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往往采取假贷耕牛,发放租牛费用等措施[8]。而在一般情况下,农民购买或租用耕牛,以及购买铁农具的费用,是通过向市场出售部分农副产品来取得的。

还有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伴随着铁器牛耕推广而来的精耕细作技术的发展,农民在大田上要投入更多的劳动,这样,“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的情形就更显突出,只有“纷纷然与百工交易”[9]了。

总之,以铁农具和牛耕推广为标志的生产力的跃进,使小农与市场的联系,不但具备了必要性,而且具备了可能性,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的必有环节;加强与市场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小农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但事情还有它的另一面,战国秦汉小农与市场的联系还有外加的、不得不然的因素在起作用。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经济体系中运行的。在这个体系中,小农基本上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受到了小农与国家、地主、商人关系的制约,并由此表现出鲜明的特点。

例如,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受到了封建国家赋税政策的影响,是十分明显和突出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了豢养大批官吏和军队,需要征收赋税,而农民、尤其是自耕农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战国秦汉的赋税,除了实物以外,还要缴纳货币,而且货币税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汉代农民的赋税负担主要有田赋、算赋、口赋和更赋等项,其中算赋、口赋和更赋都缴纳货币。一个五口之家,按4个成年人(夫妻父母)、2个应服役者,1个未成年人算,要缴纳算赋480钱(120×4),口赋23钱(23×2),更赋600钱(300×2),共计1103钱[10];各项杂税尚未计算在内。赋税以外,农民还有徭役和兵役负担,如果农民不参加一月一更的徭役,就要交纳2000钱的代役金。现仅以1103钱计算:如果粮价每石30钱,农民要出卖36.8石粮食,如果粮价每石50钱,农民要出卖22石粮食,如果粮价每石100钱,农民也要出卖11石粮食,才能换回相应的货币。而每户农民要缴纳的田租,一般不超过二石[11]。后者是前者的5.5~18.4倍。以上是按政府表面上的规定计算的,各级政府实际上的需索远远超过这一数字。如按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推算,汉文帝时期每算全年可达500钱,这样一个农户全年算赋一项就达1500~2000钱。由于政府的税敛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各级官吏又层层加码需索,农民的实际负担往往大大超过政府表面上的规定。《盐铁论·未通》云:


2006-11-7 17:25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6楼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

租赋要花掉农民生产总量的一半!其中田租规定为1/30,大部分是货币性的赋和劳役的耗费。一个土地和生产资料比较充足的农户,每年生产的粮食自己要吃掉一半,如果租赋花掉了另一半,耕牛农具等生产上的必要开支,婚丧嫁娶、疾病治疗等生活上的必要开支,以及各种社会应酬的必要费用,就没有着落。这就迫使农民增加劳动强度,开辟副业门路,把大量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这些产品不光包括他们的剩余产品,往往包括他们部分必要的产品。这样,被政府的赋税政策、尤其是货币税制度所加强的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带有被动的、不得已的性质,农民把包括部分必要产品在内的产品投放市场,一方面增加了市场上商品的流通量,同时又损害着这种商品经济的自身的基础。

商人、地主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也是战国以后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重要特色。商人之所以能够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流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的必要环节。而自然灾害频仍造成的丰歉不常和政府的赋敛迫使农民向市场投入更多的产品,为商人的从中渔利创造了条件。《管子·国蓄》就说过:“岁有凶穰,则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然人主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不但有商人,也有地主。《四民月令》的有关记载就是明证。《四民月令》所记农副产品买卖活动的特点是:收获后贱价买进,青黄不接和播种时卖出。例如,二、三月播种时“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十月收获后“籴粟、大小豆、麻子”;十一月“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四、五六月麦收后“籴穬、大小麦”,直至七月;八月种麦时则“粜种麦”。又如从三月起,天气逐渐暖和,蚕事纺织活动逐渐进入高潮,收买布帛弊絮的活动随即开始,至六、七月,收买缣缚等丝织品;十月天气开始寒冷,故转而“卖缣帛、弊絮”。这些基本上都是与直接消费无关的赢利活动。有条件进行这种贱买贵卖活动的,主要显然是有余钱剩米的地主和商人,而它的对象则是个体小农。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即农民不但是粮食的出卖者,同时又是粮食(包括种子)的购买者。由于农民普遍要从市场上购买口粮和种子,以至政府为了保证农民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其赋源,往往不得不向贫苦农民借贷。《管子·揆度》即已提出由政府发放农贷,“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汉代各朝皇帝多有下达假贷种食诏书者[12],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随葬简册中,还保留了政府向郑里农民贷放粮种的记录[13]。作为粮食生产者,农民出卖粮食比较容易理解,但为什么他们竟然也要从市场买进“种食”呢?这是因为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被压迫者,他们在官府、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下,经济常常处于困顿之中,收获后要交租、纳税、还债,不能不尽快卖出其农副产品,这些卖出的产品中,除了剩余产品外,往往还包括部分必要的产品。到了播种或青黄不接时,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不得不从市场把他们原来生产和出卖的东西买进。在这卖出和买进的反复中,市场上的流通量扩大了,实际上这种流通包含了脱离其生产基础的虚假成分。这种情况为商人、地主从中牟利提供了机遇。在收获季节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大量上市时,他们利用农民急于抛售的心情,尽量压价,在播种和青黄不接的时节,他们又利用农民不得不买的宭境,尽量抬价。这是封建地主制经济时期粮价剧烈波动的最深刻的原因之一。商人可以从这种价格波动中获得几乎不受限制的利润,而受损害的却是终年辛勤劳动把这些产品生产出来的农民。战国秦汉的思想家,如《管子》的作者、晁错、贡禹等,都对当时的农商矛盾有深刻的揭露,为人们所熟知,不必在这里赘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谷贱伤农”[14]和“谷贵民流”的现象交替出现或同时存在,反映了战国秦汉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中存在着被动的、畸形的一面,以及它对小农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害。


2006-11-7 17:25 回复  

伊洛河谷
0位粉丝
17楼


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在历史上是一种进步,对社会的发展曾经起了推动作用。这是应该肯定的。但在剥削制度和阶级压迫存在的条件下,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也常常给劳动者带来苦难,从而损害了经济发展的基础。我们不应无视后一个方面,单纯用玫瑰色来描绘历史上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

[1] 《孟子·滕文公上》

[2] 拙著《从银雀山<田法>看战国的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西汉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平均亩产逐渐达到三斛,但由于每个农户占有耕地面积下降,每个农户生产粮食的总量所增不多。这个问题须专文论述,于此不赘。

[3] 《管子·山国轨》

[4] 《诗经·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据《毛传》,“于耜”就是修耒耜。

[5] 盐是农民依靠市场供应的另一生活必需品。战国秦汉时人多谈到这一点。对盐的需求的增加,是与农业生产中渔猎等成分的减退,种植业地位的强化分不开的;日本学者曾有所论述。

[6] 《艺文类聚》卷85引。

[7] 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8] 例如,据《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时费兴被任命为荆州牧,鉴于当地“连年久旱,百姓饥穷,故为盗贼”,他提出的治郡方略是“令明晓告盗贼归田里,假贷犁牛种食”。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后汉书》卷4《和帝纪》)。

[9] 《孟子·滕文公上》

[10] 如果这五口之家有3个成年人,1个应服役者,2个小孩,则应缴纳的赋钱为706钱。

[11] 汉代农民平均占有耕地不到70小亩,折合大亩不足30,田租额每亩6.6升,按大亩征收,约为1.8石。

[12] 如文帝三年诏:“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昭帝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宣帝地节三年“假公田贷种食”。元帝永光元年“无田者假贷种食”。平帝纪元始二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东汉和帝永平十三年,因受灾,下诏“贫民受贷种食,皆勿收责”。和帝永元十三年,荆州水灾。下诏“贫民假种食,皆勿收责。”安帝永初三年,诏“令种宿麦蔬食,务尽地力,其贫者给种饷”。分见各朝本纪。

[13]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4] “谷贱伤农”一词始见于《汉书》卷4《昭帝本纪》元凤六年诏:“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师古注曰:“粜多而钱少,是为伤也。”但“谷贱伤农”的事实,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出现。《史记·货殖列传》载范蠡计然策曰:“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索隐》曰:“言米贱则农夫病也,故云‘病农’。”《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言:“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谷贵民流”一词始见于《汉书》卷60《杜周传》:“元帝初即位,谷贵民流。”史籍中或作“谷贵民饥”、“谷贵人流”,如袁宏《后汉纪》卷11《章帝纪上》:“是时天小旱,谷贵民饥。丙寅,诏曰:‘比年饥旱,民频流亡,朕甚惧之。’”但“谷贵民流”的事实,同样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出现。上引李悝言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与封建地主制形影相随的流民问题,战国时代已经困扰着当时的统治者和政治家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GMT+8, 2024-3-28 21:23

© 2001-2011 Powered by Discuz! X3.4. Theme By Yeei!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