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440|回复: 0

15—17世纪中英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之比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 14: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中英两国都处于中古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世界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海外贸易势力的消长对社会转型的影响至关重要。中英两国虽然共同面临着发展海外贸易的历史性机遇,但是中国日益退缩而英国后来居上,从而深刻影响了两国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两国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的差异。  

    [关键词]:15-17世纪;中国;英国;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  

    15-17世纪中英两国作为亚欧大陆东西方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国家,早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密切关注。最近,国内学者提出,近代社会转型时期中英两国经济增长方式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即同属于分工推动的斯密型增长(the smithian growth),其中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日益增强,而市场容量决定着这种增长方式的极限 。据此,笔者认为,海外贸易势力的扩张对英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国内有效需求的局限和海外贸易势力的衰落,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的步伐。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势力消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两国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的差异。但是,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拟从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社会成分、法律地位、组织方式等方面入手,对15-17世纪的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主体权利展开比较研究。  

                              一 海外贸易商人的兴起及其社会成分  

    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中英两国传统的社会等级结构都开始发生动摇,本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兴起是一个共同的历史现象;而且,海外贸易商人群体的社会成分也日趋复杂,开始从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吸收新成员,从而使海外贸易商人群体处于不断变动与整合的过程中,并经历了不同的演变形态。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兴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明朝中前期 ,国家实行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由国家垄断海外贸易,形成了对海外贸易的统制。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商人沦为非法的私商。1567年隆庆元年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以后,中国才正式形成了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但是,由于海禁并未完全解除,国家限制商港地点、商船出海数量及贸易国家和地区,海外贸易商人犯禁出海以牟厚利的现象继续存在,因此,除了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之外,仍有许多私商。  

    无论非法私商还是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这一时期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掌握在闽广商人手里”。 福建海外贸易商人的社会成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于人多地少、小生产分化而被排挤在封建社会边缘的地方贫民;另一种是与封建关系密切的富商大贾、官僚士绅 。此外还出现了许多“自由走私商人”,如李旦、郑芝龙等为首的私商武装集团 。从社会身份上看,福建海外贸易商人不断吸纳了几乎来自各个阶层的人员,其中地主、富豪、官僚士绅居于主导地位 。  

    广东海外贸易商人的社会成分也十分复杂,据屈大均记载,广东“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近而广之十郡,远而东西两洋,无不有也。”甚至达到“无官不贾”的地步 。可见官商在其中居于重要地位。从社会身份上看,大致有“亦盗亦商”、“亦官亦商”、“弃儒而商”、“弃吏而商”、“弃农经商”、“致仕经商”等多种 。  

    因此,16世纪下半叶随着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兴起,其社会成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社会来源日趋复杂;2、地主、豪富和官僚居于主导地位;3、职业化的自由贸易商人开始出现,但是往往处于非法的私商地位。  

    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兴起的重要社会基础是中世纪的商站商人(the staplers)。14世纪初英国对海外贸易实行商站制度(the staple system,又译为商品集中地制度),由王室政府指定的商站城市进行海外贸易 。英国商站商人由此兴起,他们主要经营羊毛出口业务,14世纪以来就由与王室关系密切的伦敦商人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伦敦12个大商人公会的形成,15世纪末主要由这些公会成员组成的商人冒险公司诞生,他们逐渐取代商站商人成为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群体的主导力量。他们被称为“merchant”,与国内的中小商人“tradesman”相区别,他们主要经营商品批发贸易,从中赚取超额利润 。  
  
  
  


2007-2-2 17:43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2楼

随着英国以王权为中心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和重商主义政策的全面推行,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在王权的支持和保护下,建立并发展了特许贸易,特许贸易商人迅速崛起。以伦敦公会大商人为主的英国特许贸易商人在这一时期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群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1500年他们控制了英国出口贸易量的一半,到16世纪中叶甚至达到90% 。但是16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学徒法案》(1563年颁布)的实施,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的社会成分日趋复杂,来自绅士、骑士、贵族以及农民等各个阶层的人员都参与了海外贸易。  

根据T.K.拉布对英国16世纪中后期至17世纪30年代海外贸易商人社会成分所作的统计,除了职业海外贸易商人以外,在已明确阶层成分的人数中,来自其他阶层加入海外贸易公司的人数比例占26.5%,即四分之一强 。但是他们在海外贸易公司中的分布很不平衡,一些大海外贸易公司仍由伦敦商人控制,如在1555年的俄罗斯公司中,只有一名绅士的儿子 。因此,16世纪中后期英国海外贸易商人仍以伦敦公会商人为主。  

从总体上看,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社会成分的变化有以下特征:1、社会来源日益复杂化;2、职业海外贸易商人占据主导地位;3、伦敦公会商人是职业海外贸易商人的主力,他们在政治上与王室关系密切。  

综上所述,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社会成分的变化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两国的海外贸易商人的社会成分都日趋复杂,这说明两国传统的社会等级结构都开始发生了动摇,社会流动及社会的开放性不断增强;两国都存在着职业化的自由商人。但是,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社会成分之间的差异也相当明显:英国海外贸易商人以职业化的自由商人为主,而中国则由官僚士绅、地主富豪占据主导地位;英国的海外贸易商人集中于王室政府驻地伦敦,与政治权力关系密切,对国家海外贸易政策的影响很大,而中国的海外贸易商人偏处东南一隅,虽然与地方政府权力联系密切,但是对国家海外贸易政策的影响不如英国海外贸易商人那样直接有效。  

二 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在朝贡贸易时期属非法的私商,这是明朝统治者实行朝贡贸易和厉行海禁的结果。1567年海澄月港开放海禁以后,海外贸易商人才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但是,贸易商港、船只数量及贸易地区仍然受到局限;在国家周边形势影响下,海禁时严时弛。海澄饷税的征收,虽有定额但饷馆官员往往“卖放指吓,倍索常例之外”;吏役对海商更是加紧搜刮,中饱私囊,“喜则啸虎,怒则张鸱,甚官坏而吏仍肥”,以至于“商人羽毛剥落,行道相戒” 。由于官吏的勒索和商人的无权,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发展始终受到不利的影响。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从沦于完全的非法地位到取得有限的合法地位,经历了近200年的长期斗争。但是在国家法律主体中,海外贸易商人与国内商人一样受到歧视。首先,在服饰上严格区分社会等级,商人的服饰受到严格限制。明洪武十四年曾下令:“农民许衣紬(绸)、纱、绢、布,商贾止(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紬(绸)、纱。” 事实上,这一法令在实行过程中要大打折扣,以至于明嘉靖二十二年(1542年)礼部言:“近日士民冠服诡异,制为凌云等巾。僭拟多端,有乖礼制。”诏所司禁之 。明朝政府对商人的贬抑态度和措施始终未曾动摇过。  

其次,商人利用其财富力量谋求社会政治地位的渠道也受到严格限制。从明景泰年间开始,诏令实行捐纳,商人为政府输纳粮草可得冠带或世袭武职,但授官限制最高为正七品 。正七品以上的官职则需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在调整商业贸易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由于民法与刑法不分,“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或纯粹的民事问题被诉之于单纯的刑罚,以罚代偿,只坐不赔,笞杖之具被广泛使用,这一特点在民事法律关系已较发达的明朝时期亦有体现。” 更谈不上制定、实施相对独立的商法或海商法了。  


2007-2-2 17:44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3楼

  
  
  
  
相比之下,英国的海外贸易商人不但较早地取得了合法地位,而且形成了与西欧大陆近似的商人习惯法体系,其中包括陆上商法和海商法两大部分 。1283年英国较早地颁布了《商人法案》,对商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债权予以法律保障 。在商站制度时期,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具有自行选举市长及其他官员的权力,因而其合法地位不仅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对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的成长十分有利。  

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已经取得了巩固的合法地位。英国陆续颁布《航海法案》达到10次以上,对本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以伦敦商人为主的海外贸易商人,16世纪以来他们已经逐步控制了伦敦城市政权,伊丽莎白时期伦敦的46届市长都是12个商人公会或贸易公司的头面人物,市参议院及市政议会也主要由他们控制,从而构成伦敦商人寡头集团;他们承担了大部分关税和议会补助金,在英国议会及王室政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  

在英国法律主体中,海外贸易商人的地位较高。1510年,亨利八世颁布《反对服饰奢侈法案》对社会等级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并要求不同的等级穿戴不同的服饰,其中主要由海外贸易大商人控制的伦敦市市长与骑士、枢密院成员等地位相同 ;纹章法则允许大商人像贵族一样佩带纹章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以后捐纳骑士爵位的现象逐渐增多,值得注意的是,骑士身份的出售并非由国王本人而是由获得该爵位的廷臣及官吏自己经手 。官职也成为可以出售的商品,买卖官职被认为是一种投资,这种行为也主要是由个人私下进行而不是由国家经手 。此外,财富与权力通过联姻而结合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至少自斯图亚特诸王以来,贵族与暴发户这样的联婚是为英国的日常现象。” 英国海外贸商人正是通过这些渠道,以其强大的商业资本的物质力量,不但巩固了其合法地位,而且在政治上日益上升到贵族统治阶层。因此,从16世纪中后期开始商人和市民特别是其上层的海外贸易商人已经被认为是仅次于贵族的社会阶层 。  

英国海外贸易商人中也存在许多私商(interlopers),但是英国的私商是相对于特许贸易商人而言的,主要指非特许贸易公司成员到某特许贸易公司垄断贸易区域进行贸易的商人,这种现象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尤其普遍 。但他们是国家法律主体的组成部分,并非像中国的私商那样处于非法地位。王室法庭在私商和特许贸易商人之间起着调停人的作用,私商和特许贸易商人都可以向它提起上诉。因此,英国海外贸易中的私商与特许贸易商人经历了一个相互整合的过程。至于英国的海盗商人,由于其掠夺对象主要是英国商战竞争对手西班牙,政府更是暗中纵容甚至公开予以奖赏,不是私商。  

综上所述,中英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共同之处在于:16世纪中后期以来两国海外贸易商人都处于合法地位;随着两国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国家调整商贸活动的立法普遍增加;两国都存在着“私商”现象。但是,差异是主要的。首先,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完全非法到有限的合法地位的转变,而英国则早已获得了巩固的合法地位。不能否认,中国的海外贸易商人早在宋元时期就取得了合法地位,“宋、元二代通常都把从事海外贸易的民间商人称为舶商,在国家户籍上专列一类,称作舶户。” 那时,中国的海外贸易商人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有明以来的200余年,民间海外贸易商人沦为非法,这是一个历史性转折,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发展被人为中断。  

其次,中国海外贸易商人取得合法地位以后,并未形成相对独立有效的促进海外贸易发展的民商法体系,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在强势的官僚体制面前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相比之下,英国海外贸易商人较早地形成了民商法体系,特别是海商法体系,对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有效保障。  

第三,中国海外贸易商人成分以官僚士绅、地主豪强为主体,未能在商贸中心城市形成大商人垄断的城市上层市民阶层,中国城市中并不存在主导的商业文化,“相反一种类似于欧洲中世纪晚期资产阶级的文化发展受到阻碍,结果商业财富最终转化并强化了显贵豪绅们的地位。” 英国则不然,那里较早地确立了大商人,其中主要是海外贸易商人垄断的城市上层市民阶层。

2007-2-2 17:44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4楼

第四,中国海外贸易中的私商是违反国家法律犯禁出海而形成的,国家对其执行严厉打击、镇压的办法。而英国的私商在国内并非完全非法,只是相对于特许贸易商人而言才出现所谓的私商,国家法庭从中担任调停人,使两者经历了相互整合的过程。因此,尽管两国都存在私商,但其内涵有着重大区别,不能等同。  

总之,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一些共同的现象,但差异是主要的。正是这种差异,使两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貌合神离的特征。马克尧先生曾经指出,官僚、地主、商人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也许是一种普遍现象,而非中国所独有”。 但是,“16-17世纪的中国社会,商人与市民阶层的势力虽然增强,但并未在社会整合中承担起主导功能。倒是绅衿阶层凭借其社会地位与封建特权的优势,成为社会整合的核心力量,表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还没有突破传统封建社会结构的限制。”  
  
相比之下,英国海外贸易商人较早地在城市中承担起社会结构整合的主导作用,伦敦就是一个典型 。随着城市对农村的不断冲击,“地主依赖于商业性农业的利润和租金,大商人或金融业者同时也是地主,他们并非代表两个阶层,而是一个。” 商人与乡绅地主也已渐趋融合,成为整合农村社会结构的主导力量。  

三 海外贸易商人的组织方式及其法律地位  

15-17世纪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主体权利,还体现在他们所组织的“小共同体”及其法律地位上。这种小共同体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和行业组织。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主要是指由一定的人财物组织起来的、契约关系明确的、地位相对独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中所有制问题是企业组织制度的根本问题。至于海外贸易商人的行业组织则与两国国内行会制度的变化有关。  

(一)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  

根据资本组合的方式,一般可以把企业划分为三种组织形式:独资企业或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但在这一历史时期,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易变性。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相当复杂,根据资本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类型:  

1、独资企业。这种企业是由一个人单独投资,自负盈亏,亲自或雇人经营。这种独资企业主主要是江南沿海封建地主官僚士绅,海禁渐开以后,他们被称为“商主”或“绅商”,“具有可以单独活动的实力,从自己经营贸易,拥有自己的船只、自己的代理商,到把钱、货借贷给那些完全驯服的小商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企业的雇佣关系仍附和许多宗法的血缘关系,并且往往是由虚拟血缘的“义男”、“义儿”出海贸易 。这一现象反映了封建宗法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说明了这一时期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独资企业主要由国内家族制企业演变而来的历史轨迹。  

2、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的典型形式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投资,通过合伙契约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其历史形态大体上有三种类型:联营合伙、钱力合伙、合资合伙。  

联营合伙企业是一次性的合伙形式,参与合伙的商人,往往单独筹资挟货,聚伙往返,一次贸易完成以后就解散。因此,可以说这是合伙企业的最初形式,在史料中比较常见 。  

钱力合伙企业组织则由“钱股”与“力股”联合,钱股与力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契约分红而不是给予工资。这种形式在国内比较常见,国内一些学者称之为“合伙制”而与合资合伙相区别 。这种形式也偶见于海外贸易领域,“这是一种包含义气和信义的合伙关系,是合伙的低级形式。明中叶以后出现较多的比较正规的合伙合资经营形式。”  

合资合伙企业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合资合伙的企业组织是在国内已经较为普遍的基础上形成的。据杨国桢先生的研究,在明代中后期已经出现了典型的合资合伙契约格式 。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它不仅解决了海外贸易的资金不足,化解了经营中的风险,而且为进一步扩大海外贸易的规模,从而推动商业资本的大规模积累提供了制度基础。  


2007-2-2 17:45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5楼

  
  
  
  
但是,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变迁,与其法律地位不相适应。这一时期还没有关于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作为海外贸易主体的法律规定,它们作为海外贸易商人的经济组织没有获得“法人”资格。这与明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密切相关。在这种专制制度下,民间社团组织的独立自治活动空间十分狭小。根据明律,人户以籍为定,进一步加强对户籍的管理,海外贸易商人也必须以籍定户,政府据此收缴粮钱杂役。因此,海外贸易商人被称为“舶商”户、“客商船户” 。这使海外贸易商人之间通过契约组成的企业组织不仅具有浓厚的家族主义性质,而且这种经济组织制度上的创新未见明朝政府在法律上的确认,更未见法律上的保护、鼓励、支持等举措,因而处于民间自发状态。  

相比之下,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较有特色的发展道路。根据资本组合方式,其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独资企业。这种企业由一个人单独投资,自负盈亏,亲自经营或雇人经营。15世纪末的羊毛商人,“每个商人都独立核算进行贸易” 。16世纪以来,冒险公司的呢绒商人及许多私商也存在一些独资企业。随着行商向坐商的转变,海外贸易商人主要雇佣流动的代理人或常驻代理人从事贸易 。这种独资企业一般适于跨海峡的近距离贸易,随着英国海外贸易的扩张,合伙企业日渐增多。  

2、合伙企业。这一时期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合伙企业形式比较复杂,除了典型的合伙企业形式以外,存在许多过渡形式。初级的联营合伙企业形式并不常见,这主要是因为行商已经日益向坐商转变,但是,钱力合伙企业及合资合伙企业仍相当普遍。  

钱力合伙企业形式实质上是独资企业委托代理人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当代理人自己以分担盈亏的方式加入到这个贸易中时,贸易公司或合伙组织便开始形成。” 。这种合伙制“通常是为了一次具体的冒险而筹集资本所作的特定安排,一人提供金钱,另一人则提供服务。” 16世纪中后期“这种一个合伙人在伦敦,一个在国外的劳动分工是常见的做法。”  

合资合伙企业则是比较典型的合伙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对扩大海外贸易资本和经营规模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合资合伙企业形式也具有较为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早在15世纪中后期,布里斯托尔的坎宁家族就形成了强大的家族合伙企业 。直至17世纪英国商业组织的“基本单位仍然是合伙制,它通常由一个人支配”,其“所有制及管理形成了被极为贴切地描述的家族统治”,“商号由扩大了的家庭经营,市场的不确定性受到亲属集团联合力量的抵御” 。  

3、合股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是合资合伙企业与“法人”概念相结合的结果 。它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但已经具备了近代股份公司的雏形,在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在法律地位上,直到17世纪中叶,主要是由国王授予特许状而获得“法人”资格。因为在英国较长历史时期,“只有国王才能创设‘法人组织’” 。通过国王授予的特许状,海外贸易商人的合伙企业组织不但获得了法人地位,而且垄断一定的贸易地区及商品。在企业经营方式上,它主要是由出资商人选举产生的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集中经营,合股人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得自己经营私人贸易。  

合股公司较早出现于海外贸易领域,虽然最初它主要由伦敦大商人控制,但为中小商人及非商人阶层投资于远洋殖民、贸易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这些公司在其所垄断的贸易区域日益取得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甚至有权制定法律、设立法庭、雇佣军队,俨然是一个国家统治机构的翻版 。从而成为英国开拓海外市场,走向殖民帝国的强大柱石。  

综上所述,中英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从总体上看都呈现日趋复杂之势,而且都取得了许多历史性进步。在企业资本组合方式上,两国都存在独资、合伙以及许多非典型的过渡形式,而且这些不同的资本组合方式交错共存,这反映了两国海外贸易企业组织制度向近代转型的复杂性、过渡性。另外,两国海外贸易企业组织都具有较为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即使像英国的利凡特公司,到17世纪30年代其主要成员都是该公司创始人的子孙 。

2007-2-2 17:45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6楼

但是,这一时期两国海外贸易商人企业组织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在企业资本组合方式上,联营合伙或初级的贸易组合在英国并不多见,而在中国却比较普遍。这不仅是商业资本和商业技能上的差异,而且是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上的重大差异。在企业经营方式上,英国日益普遍地发展了代理人制度,这对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开辟海外市场、扩大海外贸易规模、培养新的海外贸易商人力量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海外贸易商人企业的法律地位上,两国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中国的海外贸易企业组织始终处于民间契约组合阶段,国家没有给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英国的海外贸易企业组织则日益获得了明确的法人地位,这是一项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虽然合股公司法人企业建立之初仍存在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但是随着它以后的规范化、股票的自由转让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变革,使这种家族主义色彩日趋淡化;它所具有的较强的贸易垄断性,以及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特权,即斯密称之为“公司”“创办政府”,与私人合伙企业相区别 ,在自由贸易运动冲击下逐步得到改造,并成为向近代公司制度转变的重要一步,“合股公司只有完全变为私人的,才能够成为现代公司的先驱。在17世纪末,英国商人发现不必费力获得特许状就可以建立一个法人企业。他们照搬了获得国王或议会特许状公司的结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合股公司是世界近代公司制度的起源。这一制度创新是海外贸易商人与国家政府双重力量推动的结果。  

中英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上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及政治结构。英国在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影响下,形成了民商法与公法体系兼顾的普通法系,专制王权与商人阶层找到了社会效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有效结合点,这就是特许贸易公司。然而,中国却没有出现这样的法律制度及政治结构,公法体系一直就比较强固,商人阶层特别是海外贸易商人始终是社会弱势群体,二者之间的结合与平衡并不存在。这样,海外贸易商人的创新力量始终处于自发阶段,从而导致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商战竞争中不断丧失其国际比较优势。  

(二)海外贸易商人的行业组织及其法律地位  

行业组织是指从事同一职业者的联合。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一般认为中英两国国内都存在着行业组织即行会,但是两国海外贸易商人是否建立了自己单独的行业组织,确实有待进一步探讨。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行业组织形成过程比较曲折。在1567年海禁部分开放以前,由于海外贸易商人处于非法地位,海外贸易私商往往结成非法的私商武装集团,这种现象在海禁部分开放以后的走私商人中仍然存在。  
1567年明朝政府部分开放海禁以后,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并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他们往往以地域关系或血缘关系为纽带,初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商帮”,如广东在隆庆开禁后首先形成的就是海商商帮 。福建海商商帮则多为漳泉商人组成,海商之间没有长期、稳定的同业组织,只是在每次出海贸易时往往有“商主”、“商首”或“舶主”组织 。因此,从总体上看,16世纪后期的闽广民间海外贸易商人虽然形成了商帮的雏形,明朝嘉、万年间国内的商人行会会馆日益增多,但是还未见海外贸易商人建立自己的会馆,只是到了清朝时期,民间海外贸易商人才把这种会馆形式移植到海外贸易领域 。  

所以,直至17世纪中叶中国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缺乏自觉的海外贸易同业组织,正是这种漫无组织的散商在强大的西方殖民者面前遭受诸多无端的屠杀和排挤 。在海外,中国海外贸易商人受到严重摧残和打击,曾经多次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有力反抗,而明朝统治者非但不予以支持,反而协助外人捕杀“奸民”,“以坚内向之心”,并污称“我民往贩吕宋,中多无赖之徒”,“我民狠毒,亦已甚矣” 。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自发组织本来已经履步履维艰,明朝政府的态度及举措无疑于雪上加霜。  


2007-2-2 17:46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7楼


相比之下,英国海外贸易商人较早地形成了自己的行业组织。“在14、15世纪期间,英国商人在王权庇护下,首先建立了倍受青睐的英国羊毛出口贸易同业联盟(商站商人),随后建立了英国优质宽幅呢绒出口贸易同业联盟(冒险商人),进一步加强了经济特权。” “事实上,一种类似行会控制的制度正在被运用于对外贸易领域。” 到16世纪前期,英国的特许贸易公司,如“商站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Staplers)”、“冒险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Adventures)”,都是同业公会性质的“规约公司(Regulated Company)”。严格地说,这里的“company”应当译为“公会”,虽然它有法人地位和规章制度,但它没有联合股份,其成员以自己的股份进行贸易,风险自负 。  

这些海外贸易商人行业组织虽然具有浓厚的行会性质,它们却与中世纪的行会之间存在许多差别。它们“同中世纪的商人行会不同,并且与继续增长的国民经济相适应,与某个特定地区或几个地区的通商已不象以往那样,依靠一系列的城市行会进行(在几个汉萨城市中有贝尔根、里加、诺夫哥罗得),而是只允许(全英格兰)唯一的有与这个目的相适应的特权的公会进行。不属于这个公会的人,谁也不允许同这些地区进行通商。” 可见,这一时期英国的海外贸易商人的行业组织已经打破了中世纪的城市行会的传统模式,出现了跨地域甚至全国性的联合组织,这对于英国海外贸易商人团结起来,协力与外国竞争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商人的行业组织是自发的、松散的初期商帮形式,狭隘的地域特征和封建宗法关系色彩明显,并且一直处于民间自发状态;私商武装集团则具有浓厚的封建军事割据性质,而且在明朝政府的打压之下日趋瓦解。英国海外贸易商人行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王室政府扶植和商人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政府的支持是辅助性的,然而却是不可缺少的。” 正是在政府的特许下,这些行业组织也获得了垄断贸易特权及法人资格,并附有章程和纪律,从而使其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治性很强的行业组织。这对于有效地保障海外贸易商人合法权益、增强海外贸易商人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四 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为了保障个人主体权利都日益增强了对小共同体的需求,出现了资本组合契约化、行业联系组织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小共同体发展缓慢,明朝政府力量的强化及其对海外贸易商人的遏制,反而使传统的古代宗法关系向海外贸易领域延伸。在英国也存在这一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中国海外贸易商人小共同体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海外贸易商人自发的组织制度上的创新未能获得国家法律上的确认和支持,致使传统的宗族共同体向近代法人共同体的转变异常缓慢而艰难。  

相比之下,英国虽然也存在古代宗法关系向海外贸易领域渗透的现象,但是海外贸易商人与王权联手不仅逐步改造了传统的家族企业、行会或公会制度,而且逐步构建了近代法人即公司制度,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并成为英国海外贸易发展和海外势力扩张的制度基础。因此,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创始人威廉.罗雪尔认为,这一时期英国“最早、最踏实地”实现了个人主体权利、小法人共同体与国家之间的均衡,否则“如果一个国民仅仅当作彼此没有联系的个人而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则这个国民可以说不过是一粒微尘,它的生活是落后的,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袭击,就会立即崩溃。” 英国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的转变构成其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力推动了这一历史进程。  



注:  
1.李伯重先生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参见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1550-185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37页。另外,关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需求作用的研究,见马克尧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吴承明:《市场史、现代化和经济运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142-143页等。  


2007-2-2 17:46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8楼

  
  
  
作者: 漳泉海商 2005-5-23 09:48   回复此发言  
  
--------------------------------------------------------------------------------
  
8 15—17世纪中英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之比较(转)  
2.明朝历史从1368年至1644年,共277年,分别以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之变和万历九年(1581年)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断限,划分为前中后三个历史时期。参见汤纲 南炳文:《明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6页。  
3.李伯重:《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1500—1840年》,《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第52页。  
4.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7-138页。  
5.傅衣凌:《论明清社会的发展与迟滞》,载于《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6.张海鹏 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90-295页。  
7.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  
8.张海鹏 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25-227页。  
9.Bland, A. E., and Brown, P.A., and Tawney R. H. ed.,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London 1915. P182.  
10.关于海外贸易商人的界定,参见汤纲 南炳文:《明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20页;(法)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页;Grassby, R.,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11.  
11.陈曦文:《英国都铎时代伦敦商人的财富和权力》,《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第28页。  
12.Rabb,T. K. Enterprise and Empire——Merchant and Gentry Investment in the Expansion of England 1575-163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 P26.  
13.Grassby, R. ,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166.  
14.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15.龙文彬纂:《明会要》卷24,《士庶服饰》,中华书局1956年校点版,第385页。  
16.龙文彬纂:《明会要》卷24,《士庶服饰》,中华书局1956年校点版,第386页。  
17.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1页。  
18.孔庆明 等编著:《中国民法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9页。  
19.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  
20.Stephenson, C. and Marcham, F. G., ed., 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New York1937. P172-173.  
21.Powell, K. and Cook, C. ed., 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 London 1977. P187-188. G.G. N. Clark, The Early Stuarts 1603-166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5. P218.  
22.陈曦文:《英国都铎时代伦敦商人的财富和权力》,《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第34-35页。  
23.Williams, C. H. ed. ,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485-1558, London1967.P250-251.  
24.Grassby, R. ,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42.  
25.Stone, L. , Social Change and Revolution in England, 1540-1640, New York 1968.P65.  
26.Grassby, R. ,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79.  
27.伟.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重印版,第568页。  
28.Smith, A. G., The Emergence of a Nation State: the Commonwealth of England 1529-1660, Loangman Second Edition 1997. P182.  
29.Willan, T. S., Studies in Elizabethan Foreign Trad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9. P34-35.  
30.陈高华 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  
31.G.W.施坚雅著 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页。

2007-2-2 17:46 回复  

晋山楚水
2位粉丝
9楼

32.马克尧:《资本主义起源理论问题的检讨》,《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190页。  
33.赵毅 刘晓东:《传统向现代的萌动》,《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第5页。  
34.Clark, P. and Slack, P. English Towns in Transition 1500-17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115-117.  
35.Stone, L. , Social Change and Revolution in England, 1540-1640, New York 1968.P13.  
36.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2-133页。  
37.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页。  
38.参见: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卷九,《舟师考》。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  
39.姜守鹏:《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27页。  
40.孔庆明 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522页。  
41.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转引自:孔庆明 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1页。  
42.《大明会典》卷163,《律例四.户律一》;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5,记明世宗嘉靖二年所定市易法。  
43.Birnie, A., An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British Isles, London1955. P93.  
44.Willan, T. S., Studies in Elizabethan Foreign Trad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9. P4-10.  
45.(意)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1页。  
46.Bolton, J. L.,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 London 1980. P317-318.  
47.Willan, T. S., Studies in Elizabethan Foreign Trad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9. P11.  
48.Mackie, J. D., The Earlier Tudors , 1485-1558, Oxford Reprinted 1962. P472.  
49.Grassby, R. ,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401-402.  
50.Birnie, A., An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British Isles, London1955. P168.  
51.(英)克拉番:《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67页。  
52.杨美艳:《16世纪后期英国的外贸公司及其历史作用》,《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第76-77页。  
53.Grassby, R. , The Business Community of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90.  
5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重印版,第295-303页。  
55.Eatwell, J. M. M. and Newman, P. ed.,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ume 1, London and Basingtoke: the Macmillan LTD 1987. P676.  
56.张海鹏 张海瀛 主编:《中国十大商帮》,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213-215页。  
57.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卷九,《舟师考》。  
58.陈东有:《走向海洋贸易带》,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59.曾少聪:《东洋航路移民》,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60.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9-70页。  
61.Day, J., The Medieval Market Economy, Oxford 1987. P168.  
62.Carr, Cecil T. ed., Select Charters of Trading Companies, New York, 1970. “Introduction” P12.  
63.The Philological Society,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Being a Corrected Re-issue with an Introduction, Supplement and Bibliography of a New English 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 Vol. 2, Oxford 1961. P708.  
64.约瑟夫.库利舍尔:《欧洲近代经济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  
65.(意)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3页。  
66.(德)威廉.罗雪尔:《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北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GMT+8, 2024-3-29 20:44

© 2001-2011 Powered by Discuz! X3.4. Theme By Yeei!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