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非礼之礼”的辨析
孟子认为礼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也即是“箪食豆羹之义”与“亲戚君臣上下”之义(《尽心上》),前者微不足道,后者事关大节。孟子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人在箪食豆羹方面表现了气节,就相信他在亲戚君臣上下之义上就是大节无污。孟子针对那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一方面是“亡亲戚君臣上下”的行为肆行无阻,另一方面,不少人却又汲汲于“箪食豆羹”,并以此惑世欺人,于是作了一系列的“辨礼义”的工作。
在孟子那个时代,曾流行过这种观点,以为“有诸内,必形诸外”(《告子下》),如淳于髡就是这样认为的,即认为礼意与礼仪之间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孟子则认为礼的形式与内容之间并没有这种天然的一致性,它取决于行礼人的态度,若没有出乎内心的虔诚,那么,这种礼只是徒具形式,是一种未完成意义上的礼,它是不足称道的。他引《尚书·洛诰篇》曰:“享多仪,仪不及物曰不享,惟不役志于享。”(《告子下》)这是说有礼物,但没有按礼的程序去祭祀,这种没有真心的祭祀,是不可能被神接受的。是否有“志”,则是一种礼是否完成的关键。
孟子有强烈的生命意识,这在他的辨礼义的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在《告子下》篇中,有人曾将礼与生命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的情况提了出来:“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告子下》)对此,孟子认为这种提问的方式是有问题的,它是将“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以及“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相比较,他认为“礼之轻者”就是礼的末节,它与生命的维持与生命的延续相比,是一种次要的形式。虽然如此,为了得食,在正常的状况下人们是不会“紾兄之臂而夺之食”的;为了得妻,也不会不顾廉耻地“逾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告子下》)。只有分清了礼的轻重,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地把握礼的精神。所以,孟子对人们称道的齐国陈仲子的行为,却一反流俗,予以责备,对此,我们就可以得到确解。陈仲子“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辟兄离母,处于于陵”(《滕文公下》)。这种行为并不是可嘉的,因为“辟兄离母”本身是一种忘亲戚上下的非礼之举。这样,陈仲子在对抗不义时,使自己陷入了另一种不义,这是其一;即使我们嘉许陈仲子这种不食不义之禄的作法,那么,我们只有把人从社会生活中剥离出来,斩断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对此,孟子讥之为“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滕文公下》)。只有它们才可能将自己从各种“不义”的链接中解脱出来,否则,我们所居之室,或为伯夷所筑,或为盗跖所筑;我们吃的粮食,或为伯夷所种,或为盗跖所种,如何才能保证与我们发生各种交往关系的人,或我们所享用的劳动成果背后的人,有着伯夷般的德性呢?
在孟子的礼学中,孟子始终强调礼的内容大于形式,他的礼学可以说是一种本质的礼学。他拒绝因为礼的形式,而抛弃礼的实质。所以,万章问:“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以为“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为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万章上》)。为了不废人之大伦,就不必顾及“告”的形式了。孟子反复措意于“舜不告而娶”的行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离娄上》)。从礼的形式来说,娶妻必告,但在某种形式下,告则不可能娶,所以,常情下的必告则成为非常情况下的不必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无后”的缺憾,为了使之有后,这是允许的。但是,若人们都以“无后”为借口,那么“必告”所体现的两种含义,一是敬长,一是防淫,,则会被冲决无阻,导致礼的堤坊被冲垮。不告的“礼之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体现了生命延续的原则。
高扬生命意识,将人当作人看,这是孟子的本质礼学不可或缺的内容。礼的规定有“男女授受不亲”,但是,如果固守礼的形式,那么,当异性沉溺于水火的时候,我们能忍心于生命的消失吗?孟子认为“嫂溺,援之以手,权也”(《离娄上》)。不援之以手,就是没有人性的豺狼。礼作为一种社会秩序,不失为生民之具,要使它不变为残民之具,就必须在它与生命发生抵牾的时候,承认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力,因为没有人,就没有了传承礼的载体。所以,孟子以为“君子不以其所养者害人”(《梁惠王下》)。
生命固然重要,但在现实中,不乏一些舍生取义的志士仁人,他们不畏权贵,将礼义常存于心,将礼义看作高于生命。所以,孟子认为舍生取义,“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告子上》)。贤者不丧礼义之心,面对着一箪食、一豆羹的时候是这样,面对着万钟之禄也是这样;而一般人,只是在小的物质利益方面,可以斤斤计较于它是否合乎礼义,但面对“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告子上》)。
当然,孟子的本质礼学并不彻底,他提出:“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上》)也曾反复强调从礼的大本大节上着手,且将礼划分为合礼与“非礼之礼”两类,但他的本质礼学依然是以成王败寇为前提的,这就使得他在对待两种强盗的馈赠态度上,相互矛盾。万章曾问孟子,一个在国都郊外拦路抢劫的人,他依了规矩同我交往,“其馈也以礼”,那是否可以接受这种赃物呢?孟子斩钉截铁地说不可以。在他看来,“御人于国门之外”(《万章下》),拦路抢劫,这是一个破坏礼制的大是大非的大节,他的行为已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财物是不义之财,因此,“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万章下》),只是徒具仪节的意义,是一种“非礼之礼”。因为他从前提上破坏了礼的原则,他属于那种可以“不待教而诛”的人。但当万章将当今取之于民的诸侯也看作强盗的时候,而这类强盗“苟善其礼际”,则君子受之,孟子则认为不能作如是比附,且赞同接受诸侯合“礼”的赐予,以为从原则性的高度看,不接受诸侯的“礼”是对的,但现实中却难以做到,这就彻底暴露了他的本质礼学的局限性。总之,孟子以“仁义”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其主要倾向是使礼表现为一种心理原则,一种先验的道德本质,,但他对西周井田、赋税、养老等制度的向往,对“法度”的认可,对以后儒家,尤其是荀子将礼法结合在一起,起到了先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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